核武器损伤

核武器爆炸造成的损伤称为核武器伤(nuclear1weapon1injury)。核武器爆炸时产生光(热)辐射、i冲击波、i早期核辐射三种瞬时杀伤因素,l随后还产生放射性沾染。人员受单一杀伤因素的作用后可发生单一伤,l如光辐射引致烧伤,l冲击波引致冲击伤和早期核辐射或放射性沾染引致放射损伤。如受两种或两种以上杀伤因素的共同或相继作用,l则可发生复合伤。万吨级以下核爆炸时,l早期核辐射的杀伤范围大于光辐射和冲击波,l因此发生的伤类主要是单纯急性放射病和放射性复合伤;万吨级以上核爆炸时,l光辐射的杀伤范围最大,l冲击波次之,l早期核辐射最小,l因此主要发生单纯烧伤和多类复合伤;在十万吨级,l特别是百万吨级核爆炸时,l早期核辐射所及地域的暴露人员将因发生极重度的冲击伤和烧伤而现场死亡,l存活的伤员中,l遭受的基本上都是单纯烧伤和烧冲复合伤(图19-8)。

图19-811不同当量核爆炸时杀伤区内伤类分布情况

不同爆炸方式对杀伤作用亦有一定影响。万吨以上核爆炸时,l在当量相同的条件下,l地爆时早期核辐射杀伤范围大于空爆,l光辐射的杀伤范围则小于空爆;地爆时总的杀伤范围比空爆时小,l但对近区的杀伤比空爆严重;地爆和低空爆时,l放射性沾染严重。

核爆炸后因热力作用而致的损伤称为核爆炸烧伤(nuclear1weapon1burn),l包括由光辐射直接作用引起的直接烧伤(即光辐射烧伤或热辐射烧伤,lheat1radiation1burn)以及由光辐射引起物体燃烧而致的间接烧伤(火焰烧伤,lflame1burn)。间接烧伤与平时烧伤相同,l而光辐射烧伤却具有一定的特点。但是,l不少情况下两者可同时存在。

(一)光辐射烧伤的主要特点

1.深度11多以浅Ⅱ度为主。这是因为光辐射的温度虽很高,l但持续的时间很短(如2万吨当量的原子弹爆炸时,l光辐射作用的时间为1.7秒);但大当量核爆炸时,l光辐射作用的时间较长(如100万吨当量核爆炸时,l光辐射作用时间为10秒,l500万吨当量为24.7秒),l火球直径大(如500万吨当量空爆时,l火球直径达3.6km),l因此也可能造成大批深度烧伤伤员。皮肤烧伤的深度取决于实际所接受的光冲量。人体皮肤受到13J/cm2以上光冲量,l可发生Ⅰ度烧伤;21~34J/cm2可导致浅Ⅱ度烧伤;34~46J/cm2导致深Ⅱ度烧伤;46J/cm2以上导致Ⅲ度烧伤。

2.朝向性11由于光辐射是直线传播(也可能反射),l因此没有直接接受照射的部位,l一般不发生光辐射烧伤。衣帽等有一定屏蔽作用,l而朝向爆心的暴露部位最易发生烧伤。

3.衣下烧伤11当光冲量尚不致引起衣物燃烧,l但热能传及衣下皮肤,l超过皮肤烧伤阈值后,l可发生衣下皮肤烧伤。

4.特殊部位烧伤11如吸入热气流、i炽热尘砂和有毒气体,l可发生呼吸道烧伤。核爆炸当时,l如睁眼直视火球,l会因眼球聚光作用而发生视网膜烧伤,l在光冲量很小(约0.42J/cm2)的地域,l远不会发生皮肤烧伤,l却可能发生视网膜烧伤。

此外,l因核爆炸时火球表面亮度达几百万坎(cd,l1cd=1烛光/cm2),l相当于太阳表面亮度的十几倍。远处人员睁眼观看强光时,l可发生暂时性视力障碍,l即闪光盲(flash1blindness),l闪光盲不属于烧伤。据一次百万吨级氢弹动物实验,l皮肤Ⅰ度烧伤最远边界为20.5km,l眼底烧伤为66kin,l而160km处还发生闪光盲。

(二)诊断和治疗11有关烧伤面积、i深度的判定及病程分期等与平时烧伤基本相同。治疗上需注意:i尽早覆盖创面以减少污染;如有放射性沾染应作消洗处理;根据伤情需要给予镇痛剂、i抗休克液;将伤员尽快后送至后续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