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神经症的分类

近20余年来,l不同国家的学者们对神经症这一类疾病的分类方法有不同的看法。如在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和《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Ⅳ)这两个最具权威性的分类系统中就已抛弃了神经症这一术语。不过,l与神经症这一总的概念有过相对稳定关系的几种神经症亚型,l实质上在各个分类系统中基本上被保留下来,l只是所属类别与名称有所改变而已。我国的精神疾病分类体系中,l仍保留了神经症这一疾病单元,l只是将抑郁性神经症归类于情感障碍,l而将癔症单列出来。CCMD-3将神经症分为以下几类:i①恐惧症;②焦虑症;③强迫症;④躯体形式障碍;⑤神经衰弱;⑥其他或待分类的神经症。

Box19-1 神经症概念的历史演变概述

神经症(neurosis)作为一类疾病,l被用来指焦虑症、i恐怖症、i强迫症、i癔症、i疑病症以及其他一些非精神病性状态等已过一个世纪。18世纪著名的苏格兰医生Cullen(1710-1790)在其著作《医学实践前沿》中,l首次采用神经症这一术语来描述一大类无发热的全身性疾病。其后,l法国精神病学家Pinel(1801)在其论著《论精神异常》(Treatise1on1Mental1Alienation)一书中,l引介了Cullen的工作,l但同时认为将神经症视为躯体障碍的观点是不对的,l他认为神经症是一种无任何神经病理基础的感觉和运动异常。Georget(1840)进一步发展了Pinel的观点,l并首先构建出神经症的现代概念,l即一种非致死的、i非精神病性的障碍,l它包括了癔症、i哮喘、i神经性心悸、i伴有或不伴有呕吐的胃痛和神经痛等。其后,l不同的学者根据各自的观察研究,l对这一大类疾病有过各种各样的描述。如19世纪Charcot(1825-1893)基于对癔症(hysteria,l又译歇斯底里)和催眠暗示的临床研究强调癔症是脑的缺损或病变引起的器质性疾病,l而Bernheim(1884)则创用“精神神经症”(Psychoneurosis,l又译神经官能症)一词作为癔症和类似疾病的统称,l认为这是一类心理因素导致的疾病。Janet(1893)创用精神衰弱(psychasthenia)一词,l用以包括有病理性恐惧和焦虑、i强迫观念、i不适感、i非真实感和人格解体等精神功能低下的神经症,l以区别于癔症和美国Beard(1869)描述的神经衰弱(neurasthenia)。弗洛伊德(1856-1939)对神经症进行了广泛、i深入的研究,l1895年建立了焦虑神经症的概念,l把恐怖症从强迫症分离出来。他把各种类型神经症归纳为现实神经症(actual1neurosis)和精神神经症(psychoneurosis)两类,l认为前者的症状是性功能紊乱在躯体方面的直接反映,l而后者的症状则是性功能紊乱的心理反映。至20世纪初,l神经症的概念在西方世界广为流传并传入中国,l人们对神经症的认识逐步达成共识。对这一疾病单元的基本内容亦逐步固定。

然而,l至1994年,lDSM-Ⅳ的公布宣告了神经症这一概念的终结。世界卫生组织1992年公布的ICD-10也几乎完全抛弃了神经症这一术语,l并不再对神经症与精神病做出区分,l但仍保留了神经症的基本内容。我国学者经过慎重考虑,l在2001年颁布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仍然保留神经症这一分类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