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Gilbert分型(1988)
依据(见下表):i
1.有无斜疝疝囊。
2.内环大小。
3.腹股沟管后壁状况。

(二)Rutkow和Robbius分型(1993)
在Gilbert分型基础上,l加上Ⅵ型(骑跨疝)和Ⅶ型(股疝)。
(三)Nyhus分型(1991)
Nyhus自称,l按分型作“个体化”处理。
Ⅰ型:i斜疝,l内环正常,l疝囊可至腹股沟管中部,l后壁完好。
Ⅱ型:i斜疝,l内环扩大,l但未影响后壁,l疝囊可及整个腹股沟管。
Ⅲ型:i分为三个亚型,l均呈后壁缺损。
ⅢA:i为直疝。
ⅢB:i为斜疝,l内环扩大,l影响后壁完整,l疝囊常达阴囊,l有时可伴滑动性疝。
ⅢC:i股疝。
Ⅳ型:i复发疝,l可是斜疝、i直疝、i股疝或混合疝。
Stoppa代表欧洲学派,l基本上采用Nyhus法再加上“全身加重因素”和“局部加重因素”,l主张个体化治疗。对双侧疝、i多发性疝和复杂症采用补片加强内脏囊手术(GPRVS)。
Aachen分型(1995):i与Nyhus分型相仿,l但加上疝环大小这一指标:iⅠ级<1.5cm;Ⅱ级1.5~3cm;Ⅲ级>3cm;复合型疝则冠以“c”字,l并以各环口直径相加数表示之。
(四)中华外科学会疝和腹壁外科学组制订的分型草案(2001)
根据疝环缺损大小、i疝环周围组织完整性、i腹股沟管后壁坚实程度,l将腹股沟疝分成Ⅰ、iⅡ、iⅢ、iⅣ型,l也主张按型分别施治。
另外,l加拿大Bendavid(1993)建议用TSD(分型、i分期、i疝大小)分型法,l将疝分为5型,l每一型再分为3期。众意此似过于繁复,l不便推广应用,l处理方法则一概主张用Shouldice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