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11南京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l通过临床观察和实验研究证明,l如患者脑功能已发生了不可逆性变化,l虽心跳尚存,l任何治疗皆属徒劳。脑死亡即意味着人的死亡,l在许多国家中不但为医学界所公认,l还颁布了有关法令。
本刊在1986年6月南京召开的心肺脑复苏专题座谈会上,l与会的急救医学、i麻醉学、i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专家们一致认为,l有必要拟定脑死亡诊断标准,l并提出以下草案。
1.脑死亡定义:i脑死亡是脑细胞广泛地、i永久地丧失了完整功能、i范围涉及大脑、i小脑、i中脑、i脑桥和延髓。
2.脑死亡诊断标准:i
(1)深度昏迷,l对任何刺激无反应。
(2)自主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全部或大部消失。
(4)阿托品试验阴性。
(5)脑电图呈等电位。
(6)其他:i如颈动-静脉氧分压差消失或明显减小,l脑血管造影示颅内无血流或停滞在颅底;头颅超声波中线搏动消失;头颅CT检查脑底部大血管不显影等。
3.说明:i
(1)上述标准中(1)~(3)项为脑死亡诊断的必要条件,l第(4)~(5)项作为辅助诊断,l第(6)项仅作参考。
(2)上述各项标准应在严密观察和反复监测下判定(暂定至少持续24h),l并必须排除中枢抑制药、i肌肉松弛药、i毒物和低温等影响。
(3)自主呼吸停止指需用手法或机械维持呼吸。停止手法或机械呼吸,l低流量供氧3~5min或应用常规诱发自主呼吸方法后自主呼吸仍不出现。
(4)脑干反射包括:i瞳孔对光反射、i角膜反射,l咳嗽反射、i吞咽反射、i睫状脊髓反射(脊髓反射除外)。
(5)阿托品试验阴性指静脉注射阿托品2~5mg后5~15min内心率不增快,l但阿托品试验阳性者不能排除无脑死亡。
(6)脑死亡的诊断至少需要两位医师分别检查并签名方可成立。
注:i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为《解放军医学杂志》主办的“心肺脑复苏座镇会”上,l根据代表们的建议,l请多科专家合议后订立的。至于在确定诊断后如何处理和如何发生法律效应,l則留待以后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