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国采用的标准介绍如下:i为保持原貌,l标号仍用原来的。
1.一级肢体残疾:i
(1)四肢瘫;下肢截瘫,l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l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二级肢体残疾:i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l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三级肢体残疾:i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i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4.四级肢体残疾:i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角;脊椎侧凸大于45°角。
(4)双下肢不等长、i差距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l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i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i①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3指者。②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③双下肢不等长,l差距小于5cm者。④小于70°角的驼背或小于45°角的脊椎侧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