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胎龄儿
全国新生儿学术会议 1987年9月11上海
凡出生体重低于胎龄应有体重的第10个百分位以下的新生儿称为小于胎龄儿。出生体重在第3个百分位以下,l为重度小于胎龄儿。
胎龄计算以母亲末次月经为准,l同时参考胎龄评估,l若二者相差2周以上,l或母亲月经史不详,l则以胎龄评估为主。评估方法应包括体格及神经系统发育两方面。
不同胎龄新生儿出生体重正常值以各地区自己的资料为主,l或参考15城市28~44周新生儿体格发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