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癫痫学术会议11111985年11月
(一)部分性发作
(1)单纯部分性发作:i无意识障碍。运动仁局限性扩展性(Jacksonian)转动性等]、i感觉(躯体及特殊感觉)、i自主神经发作。精神症状见复杂部分性发作。
(2)复杂部分性发作(通称精神运动性发作或颞叶癫痫)。伴有意识障碍,l包括仅有意识障碍;精神症状(感知、i情感、i记忆、i错觉、i幻觉等)、i自动症。
(3)部分性发作发展至全身性发作。
(二)全身性发作(普遍性)
非局限性开始:i
(1)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大发作)。
(2)失神发作(小发作);典型或不典型。
(3)其他:i肌阵挛发作、i阵挛发作、i强直发作、i失张力发作。
(三)不能分类
因资料不足或不能归入上述各类的发作。
附录:i
(一)癫痫持续状态
(1)全身强直阵挛发作持续状态。
(2)失神发作持续状态。
(3)复杂部分性发作持续状态。
(4)部分性癫痫连续发作。
(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发生的发作
(1)反射性发作。
(2)各种诱发因素引起的发作(如饮酒、i疲劳、i情绪等)。
(3)周期性发作(如月经、i觉醒睡眠周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