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关于儿童虐待的定义,l1962年,l美国的儿科医师Kempe认为,l虐待绝非罕见,l由双亲或代替双亲养育者故意造成儿童伤害的病例并不少,l当初曾将此命名为“挨打儿童综合征”(Battered1child1syn1drome),l这就是儿童遭受虐待的最初的社会认识,l在日本,l则作为“受虐待儿综合征”加以介绍。1Kempe的所谓“挨打儿童综合征”,l如今的定义也相当于躯体性虐待。进入20世纪70年代,l发现性虐待也并不少见,l放置不管、i保护怠慢(neglect)或不伴躯体暴力的心理性虐待都称为儿童虐待(child1abuse)。
在日本,l从2000年11月20日开始,l实施关于“防止儿童虐待法律”,l通常称为“儿童虐待防止法”。由此,l与世界各国一样,l日本将儿童虐待的定义法律化,l而且,l这部法律的第5条明确规定早期发现儿童虐待是医师的义务。进而,l第6条明文规定,l发现儿童虐待的通告不适用于违反临床获知情报守秘义务。
(二)分类
通常,l儿童虐待的类型分为①躯体性虐待;②放置不管,l保护怠慢1(neglect);③性虐待;④心理性虐待四种。不过,l实际上儿童虐待常常可见几种类型同时存在。
引自:i
佐藤雅人.2002.综合临床.51(9):i2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