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质炎(二)

GB116394-1996

诊断标准

1.疑似病例11病因不明的任何急性弛缓性麻痹(AFP),l包括15岁以下临床初步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征的病例。

2.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和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确诊病例。

(1)病史:i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病人有接触史,l经过2~35天(一般为7~14天)的潜伏期;或接触史不明显。有如下临床症状者。

(2)临床表现

1)早期可有发热、i烦躁不安、i多汗、i恶心、i项背强直及腓肠肌触痛等症状。热退后出现不对称性弛缓性麻痹。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或(和)腹肌]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弛缓性麻痹,l躯体或肢体肌张力减弱,l深部踺反射减弱或消失,l但无明显感觉障碍。

2)麻痹后60天仍残留弛缓性麻痹,l且未发现其他病因(后期可呈现肌萎缩)。

3)疑似病人死亡,l不能提供否定脊髓灰质炎诊断依据者。

4)疑似病人60天后失访。

(3)实验室检查。

1)发病后从粪便、i咽部、i脑脊液、i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l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毒株者。

2)发病前6周内未服过脊髓灰质炎活疫苗,l发病后1个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炎病毒IgM抗体。

3)发病后未再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或未接触疫苗病毒,l而恢复期病人血清中和抗伴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脑脊液中特异性IgG抗体明显升高,l血液与脑脊液IgG抗体滴度比例失常或倒置(正常值在血-脑脊液屏障无损伤时,l血∶脑脊液为200~400∶1)。

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i疑似病例加2(1)加2(2)1);或疑似病例加2(2)2);或疑似病例加2(2)3);或疑似病例加2(2)4);或疑似病例加2(3)2);或疑似病例加2(3)3)。

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确诊病例:i疑似病例加2(3)1)。

3.排除病例

(1)疑似病例经实验室和临床检查证据确凿为非脊髓灰质炎的病例。

1)格林-巴利综合征[经临床或(与)脑脊液蛋白与细胞检测明确诊断]。

2)有病毒分离或血清学依据确诊为其他肠道病毒感染。

3)横断性脊髓炎。

4)创伤性神经炎。

5)其他疾病(应注明诊断的病名和依据)。

(2)疑似病例麻痹后60天随访无残留麻痹,l粪便标本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或麻痹后两周内血清或脑脊液IgM抗体阴性。

(3)疑似病例麻痹后60天虽残留麻痹,l但对病例发病两周内,l间隔24~48h,l收集两份粪便标本经RD和Hep-2两种细胞盲传两代,l均未分离到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者。

(4)疑似病例麻痹后60天虽残留麻痹,l但发病四周内脑脊液或血液特异性IgM抗体阴性,l恢复期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五4倍以上升高者。

判断:i凡符合3(1)或3(2)或3(3)或3(4)者可排除脊髓灰质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