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诊断标准(一)必须标准
(1)出生前及围生期正常。
(2)生后6个月(可以到18个月)精神运动发育正常。
(3)出生时头围正常。
(4)出生后5个月至4岁,l头部生长减慢。
(5)6~30个月丧失已获得的有目的的手技能,l社会交往能力下降。
(6)语言的表达和理解能力严重受损,l出现严重的精神运动发育迟滞。
(7)在有目的的手的运动消失后出现手的刻板动作,l如书写样动作、i绞手、i拍打、i咬手、i洗手、i搓手等。
(8)l~4岁出现共济失调、i步态及躯体的失用。
(9)直到2~5岁,l才能做出尝试性的诊断。
(二)支持标准
(1)呼吸异常。
(2)脑电图异常。
(3)惊厥。
(4)痉挛。
(5)周围血管运动异常。
(6)脊柱侧弯。
(7)生长迟缓。
(8)萎缩性小足。
(三)排除标准
(1)宫内发育迟缓。
(2)内脏器官增大或其他蓄积性疾病体征。
(3)视网膜病变或视神经萎缩。
(4)出生时的小头。
(5)围生期获得性脑损伤证据。
(6)存在着肯定的代谢性疾病或其他的进行性神经病变。
(7)因严重的感染或头部外伤而获得的神经病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