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高危妊娠11在妊娠期母婴有某种并发症或有某种致病因素是以危害母婴或导致难产者,l称为高危妊娠。根据其病情分为高危与低危。
我国目前多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高危妊娠:i
(1)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
(2)有异常妊娠病史者,l如自然流产、i异位妊娠、i早产、i死产、i死胎、i难产(包括剖宫产术史)、i新生儿死亡、i新生儿溶血性黄疽、i新生儿畸形或有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等。
(3)孕期出血,l如先兆流产或早产、i前置胎盘、i胎盘早剥。
(4)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l如心脏病、i糖尿病、i肾炎、i甲状腺功能亢进、i血液病(包括贫血)、i传染性肝炎、i病毒感染(风疹、i水痘)等。
(6)妊娠期接触大量放射线、i化学性毒物或服用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等.
(7)母儿血型不合。
(8)胎盘功能不全。
(9)过期妊娠综合征。
(10)骨盆异常。
(11)软产道异常。
(12)盆腔肿瘤或曾有手术史。
(13)胎位异常。
(14)多胎妊娠。
(15)羊水过多等.
2.高危孕妇11指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