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躁狂症

凡符合诊断标准(1994)下列3项内容者,l可以诊断为躁狂症。

1.症状学标准11情绪高涨或易激惹症状至少持续1周,l并至少有下述3项:i

(1)言语显著增多。

(2)联想加快。

(3)注意力易随境转移。

(4)自我评价过高。

(5)自我感觉良好。

(6)睡眠减少。

(7)活动增多。

(8)行为轻率。

(9)性欲明显亢进。

2.严重程度标准11至少有下列的1项

(1)工作、i学习或家务能力受损。

(2)社交能力受损。

(3)给别人造成困难或麻烦。

(4)给本人造成困难或麻烦。

3.排除下列疾病11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依赖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i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