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国际早产会议112002年
6月27~30日1瑞士Montruex市
(一)早产的定义
1950年,lWHO将早产定义为出生体重≤2500g;1961年,l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孕周小于37周。1964年,lWHO又将定义统一为目前执行的诊断标准。目前认为,l妊娠24周前和妊娠34周后发生的早产临床可不予处理。1985年,l提出为促进胎肺成熟,l避免早产儿肺透明膜病的发生,l降低早产儿死亡率,l建议实行48h保胎期限。
(二)早产的分类
加拿大学者将早产分为:i妊娠32~36周为1mild1preterm1labor,l妊娠28~31周为very1preterm1labor,l妊娠不足28周者为extremely1preterm1labor。从早产的构成上看,l医疗指征占25%,l早产性胎膜早破占25%,l自发性早产占50%。早产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在后者最高。在早产儿性别差异方面的研究,l瑞典学者发现,l早产儿男、i女比例为l.061:i1,l死亡率分别为9.l%和5.6%;男性早产儿更易患呼吸窘迫综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