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褥期抑郁症

目前尚无特异的实验室指标和统一的诊断标准,l多依据各种症状自评量表如SCL-901SDS、i1EPDS等,l表格由患者自行填写,l以相应的评分结果来判定。当前比较明确的标准是1994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在《精神疾病的诊断与统计手册》一书中赫定的“产褥期抑郁症的诊断标准”,l其内容如下。

1.1在产后2周内出现下列症状中的5条或5条以上,l但至少有一条为情绪抑郁或缺乏兴趣或愉悦。

(1)情绪抑郁。

(2)对全部或大多数活动明显地缺乏兴趣或愉悦。

(3)体重显著下降或增加。

(4)失眠或睡眠过度。

(5)精神运动性兴奋或阻滞。

(6)疲劳或乏力。

(7)遇事皆感毫无意义或自罪感。

(8)思维力减退或注意力涣散。

(9)反复出现死亡的想法。

2.在产后4周内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