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111990年8月
(一)HIV感染者
受检血液经初筛试验,l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i免疫酶法或间接免疫荧光试验(IF)等方法检查阳性,l再经确诊试验如蛋白印迹法(Western1Blot1Assay)等方法复核确诊者。
(二)确诊病例
1.HIV抗体阳性,l又具有下述任何一项者,l可为确诊艾滋病病人。
(1)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l且持续发热达38℃一个月以上。
(2)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l且持续腹泻(每日达3~5次)一个月以上。
(3)卡氏肺囊虫肺炎(PCP)。
(4)卡波西肉瘤(KS)。
(5)明显的真菌或其他条件致病菌感染。
2.若抗体阳性者体重减轻、i发热、i腹泻症状接近上述第1项标准且具有以下任何一项时。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CD4/CD8(辅助/抑制)淋巴细胞计数比值<l,lCD4细胞计数下降。
(2)全身淋巴结肿大。
(3)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占位性病变的症蝴体征,l出现痴呆,l辨别能力丧失或运动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