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围生期定义、名词、统计公式及使用新的围生期死亡原因证书

WHO规定,l1976年10月14日国际妇产学会(FIGO)同意和修改,l现将原规定和修改处列出:i

1.1胎婴儿出生体重在500g或以上,l不论存活或死亡,l都应包括在国家的生命统计表内,l据了解许多国家的法律对登记项目要求有不同的标准,l但希望这些国家将重新安排他们的登记报告手续,l使统计内容所要求的事项容易看明白。为进行国际上比较,l公布的胎儿死亡率应只包括出生体重1000g或以上者。

2.围生期的生命统计项目

(1)出生体重:i胎儿或新生儿出生后第一次测得的体重。最好在生后1h内,l尚未发生出生体重明显减少前测量。

(2)低出生体重。出生体重少于2500g(FIGO删去。达到及包括2499g。等词)。

(3)胎龄(孕龄);胎龄从未次正常月经第一天开始计算,l用足日或足周数来表达(例如:i以末次月经第一天开始算,l在第280~287天内,l为妊娠40周)。

测量胎儿生长情况数值,l因是持续改变的值,l故按其一个妊娠周体重来表达(例如:i40妊娠周时的平均出生体重,l是在妊娠280~287天的胎龄体重曲线上求得的)。

(4)围生期:i从胎儿体重达到1000g(相当于足28妊娠周的胎龄到生后足7天之末,l满168h)(FUGO加上“足”一字)。

(5)不足月:i妊娠不到37妊娠周(未满259天)。

(6)足月:i从满37妊周至不满42足周(259~293天).

(7)过期妊娠:i妊娠满42周及以上者。

(8)出生(分娩):i胎儿完全从母体排出或取出,l不论脐带是否剪断或胎盘是否仍附着在于宫。体重低于500g的胎儿不易存活,l从围产期统计看不算出生。如未测出生体重时,l以胎龄20~22周相当于500g计算。若未测出生体重,l又不知胎龄是否在20~22足周时,l则以身长25cm(头顶到足跟长)相当于500g计算。

(9)出生时有生命:i当婴儿出生时有呼吸或显示了任何其他生命迹象,l如心跳、i脐带搏动或明确的随意肌活动时,l算是有生命。

(10)活产:i出生后有生命迹象的分娩过程。

(11)活产婴:i活产的婴儿。

(12)死产:i娩出胎儿体重在500g以上,l但生后无生命迹象的分娩过程.为进行国际间比较,l所计算的标准围产期死亡率,l只包括出生死婴体重1000g或以上的死产(FIGO加上“胎儿体重在1000g或以上,l“标准”,l“为进行国际间比较”及“死婴”等词)。

(13)死产婴儿:i出生时已死亡的婴儿。

(14)初期新生儿死亡:i活产婴儿在生后开始的足7天以内死亡(168h内)。

(15)晚期新生儿死亡:i活产婴儿出生足7天后到足28天以内死亡(FIG0建议改用“足日“一词)。

3.死产率

(1)为一定时期内,l每1000个在出生体重1000g或以上的出生总数中(死产加活产婴JL),l体重1000g或以上的死产婴数(FIGO建议加“在出生体重1000g或以上”)。

(2)初期新生儿死亡率:i每1000个体重1000g或以上的活产婴儿中,l发生于出生不到足7天(足168h)内的,l体重1000g或以上的初期新生儿死亡数(FIG0改为“体重1000g或以上”)。

(3)为国际间比较,l计算这些比率,l要求包括出生体重1000g或以上婴儿的出生数。如不知胎,l婴儿出生体重,l应以足28周的胎龄相当于1000g的出生体重算。如出生体重和胎龄二者均不得知,l则以出生身长(头顶到足跟)35cm相当于出生体重1000g计算。

4.推荐统一的最低限度的生命统计表;近期内,l婴儿的死亡统计应限于体重1000g及以上看,l目的是给所有国家提供可以对比的资料。它们也应为那些目前还不能产生较详尽分析的国家,l提供最低限度的资料。建议所有国家尽快提供以下最低限度的统一统计项目。

(1)围生期死亡率:i

(体重1000g及以上的死产婴数+体重1000g及以上婴儿的初期新生儿死亡数)/(体重1000g及以上的死产婴儿数+体重1000g及以上的活产婴儿数)×1000(FUGO加上“婴儿”一词)。

(2)初期新生儿死亡率:i出生体重1000g级以上的初期新生儿死亡数/出生体重1000g及以上的活产婴儿数×1000。

(3)死产率:i体重1000g及以上的死产婴儿数/(体重1000g及以上的死产婴儿数+出生时体重1000g及以上的活产婴儿数)×1000(FUGO加上“婴儿”一词)。

5.对深入分析的建议:i为更详细地分析出生体重和胎龄相关的围产期资料,l统计项目应以统一的方式报告,l易于比较。应有详细表格,l区分为死产、i活产但死于开始7天内及7天后仍生存的婴儿等类的出生总数。

(1)按出生体重分组:iFIGO接受以500g间隔分组.但不同意表示的方法,l即1000~1499g,l1500~1999g等,l因为若有一个体重1499.5g的婴儿,l可能会造成混乱,l故FIC,1O愿采用以下的方法表示,l从1000到不足1500g,l1500到不足2000g,l以此类推。

(2)按胎龄分组:iFIGO接受以周数计算,l但不同意表示的方法。认为有错误的可能,l因为以周分组要到间隔的7天完结才是真实数字的表示,l即以前7天完结表示第一周,l到14天完了表示第二周,l以此类推。FIGO提出用以下的周数分组。

胎龄:i28~32周(196~224天),l32~36周(224~252天),l36~38周(252~266天),l38~42周(266~294天).满42周(294天)及以上。

(3)按死亡年龄分组,l初期新生儿死亡用以下分期法:i出生~60min,ll~12h,l12~24h,l24~48h,l48~72h,l72~168h.

如果材料不全,l应按下列提供死亡时期:i

出生~60min,l1~24h.24~168h。

在每一表格中,l需有适当的总计和小计(例如全部的出生体重1000~1500g的婴儿,l或全部的胎龄28~38周的婴儿等),l同时要有适当的百分详细的分类项目,l则应将它们归入上1列的分组中(FIGO修改为1000~1500g,l28~38周)

6.死亡率统计项目11应按不同的婴儿组别,l用以下的比率规定报告。

(1)死产和围生期死亡率:i①全部1000g或以上的婴儿。②全部由1000g或以上的婴儿按500g分组。③全部体重1000~2500g的婴儿。④全部体重2500~4000g的婴儿。⑤婴儿体重满4000g或以上。⑥胎龄分组(FIGO建议加“不足”一词)。

(2)初期新生儿死亡率:i①全部活产婴儿体重1000g或以上起,l按500g分组。②婴儿体重1000~2500g。③婴儿体重2500~4000g。④婴儿体重4000g或以上。⑤胎龄分组。⑥死亡年龄(FIG0建议加“不足”一词。

7.死亡原因

死亡统计人数(数目及比率)应根据国际适当的死亡原因名单,l分成死产、i初期新生儿死亡和围产期死亡报告。凡体重1000g或以上的婴儿以及按适当的体重、i胎龄、i死亡年龄分小组的婴儿均需报告死亡原因。

8.其他项目11可能时应报告出生和围产期死亡的统计项目,l以说明与其他因素的关系,l如地区、i母亲特点(产次、i健康状况、i年龄等)、i社会经济、i种族、i文化水平等。

9.早期出生前死亡11可能时,l上述生命统计表,l亦应将出生体重500~1000g的婴儿分开统计,l用相应的限于500~1000g的婴儿数作分母(FIGO加上“不足”一词)。

10.孕产妇死亡

(1)孕产妇死亡的定义是任何妇女在妊娠期间或产后足42天以内死亡,l不论妊乖期长短或妊娠部位如何,l但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以及对它的处理使之加剧的任何原因,l而并非由意外或偶然死亡的原因都应计算在内(FIGO加上“足”一字)。

(2)孕产妇死亡分为两组:i①直接产科死亡:i指在妊娠状态下(妊娠、i分娩、i产褥期)发生产科并发症,l由于干扰、i疏忽、i不正确的治疗或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一系列情况的后果.如妊娠中毒症、i产褥感染等。②间接产科死亡:i指由已往疾病或妊期发生的但无产科直接关系,l而因妊娠的生理影响,l加重造成的影响,l如合并内外科疾病,l肝病等。

(3)孕产妇死亡率:i直接产科死亡率和间接产科死亡率都应以每千个总分娩数的发生率表示。总分娩数指的是出生时体重1000g或以上者,l包括死产及活产。

11.围生期死亡原因的特别证书

(1)应用另外一种围生期死亡证书。证书中死因按以下方式排列,l①胎儿或婴儿的主要疾病或情况。②胎儿或婴儿的其他疾病或情况。③影响胎儿或婴儿的母亲所患主要疾病和状况。④影响胎儿或婴儿的母亲所患其他疾病和状况。⑤其他有关情况。

(2)下列项目被认为是任何围生期死因的医学证书的一个组成部分:i①鉴别的细节,l包括有关的日期和时间。②关于婴儿是活产或死产的说明。③有关尸检资料。

(3)为符合每个国家的要求,l在婴儿死亡或死产时需收集的补充资料可能各异,l故建议至少考虑收集以下项目:i母亲方面,l分娩日期;过去史:i以往孕产数,l活产/死产/流产;以往每次妊娠结果,l活产/死产/流产及日期。

围生期死亡证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