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11松山荣吉
1979年,l世界卫生组织(WHO)趁第九次国际疾病分类(ICD-9)之机,l统一了围生期有关术语的定义。为了对比世界各国围生期统计数据,l必须有统一的术语定义和统计数值。
日本首先响应,l从当年起,l即按WHO规定的统一术语和定义进行人口动态统计。随之,l日本妇产科学会(日产妇)和日本母性保护医协会(日母)也相继采用此统一术语与定义。但世界各国并未完全与ICD-9的步调一致,l甚至先进国家中也有未照此施行者。
此外,l预定1989年开始实行第十次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内容已开始拟议。现重点简述ICD有关定义和建议。为了便于阅读对照,l以下括号内为日刊原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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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龄(妊娠期间)的定义11WHO于ICD-9规定的孕龄及有关术语的定义如下:i
孕龄或孕周(妊娠期间,lgestational1age):i从正常末次月经第1天算起,l以满日数或满周数表示。例如末次月经开始后280~286天的妊娠为孕40周。分早期(早期,lpre-term):i妊娠不满37周(未满259天);足月(正期,lterm):i满37周不满42周(259~293天);过期(过期,lpost-term):i满42周以上(293天以上)。以上定义ICD-10修正案无改变。
2.孕龄(妊娠期间)和胎龄(在胎期间)11有关1ICD-9对gestational1age的解释提案很多,l最后采用孕龄(妊娠期间)。厚生省、i日产妇、i日母均已应用,l但儿科仍沿用胎龄(在胎期间)。
胚胎学一直应用从受精开始计算的“胎龄”一词。因“在胎期间”与“胎龄”混淆,l故ICD-9采用了孕龄(妊娠期间)。但由于儿科无观察孕期母、i胎的机会,l故对用孕龄(妊娠期间)一词,l似有抵触。现在两者作为同义语均在使用。
3.用日数表示孕龄的方法11ICD未采用产科广泛应用的以月数表示孕龄的方法。日产妇以月数的表示法:i0~3周为妊娠第1个月,l4~7周为第2个月,l8~11周为第3个月……36~39周为第10个月。本法表示的妊娠月数并非实足月数,l而且未定40~43周妊娠是否应称为妊娠第11个月,l即妊娠满10个月以后的表示法意见尚未统一。
总之,l表示妊娠的周数为实足数,l月数为虚数。日本目前用月数表示孕龄仍很普遍,l常说妊娠几个月,l称妊娠10个月的分娩为足月产(满期产)。有些国家不循此法,l丽是将由受精到分娩的时间划分为9等份,l称妊娠9个月的分娩为足月产。如上所述,l妊娠月数的计算法日本与其他国家相差1个月。阅读国外妇产科书籍时应了解此点。
4.妊娠周数与13数结合的表示法11日产妇用周数和日数结合法表示孕龄颇为便利,l产科临床广泛使用。例如,l妊娠8周用孕8周0日,l8周2日……8周6日等表示。此法与年龄的几岁几个月的表示法相似。
5.孕龄与分娩的种类11El产妇表示分娩种类的方法有:i①流产:i妊娠不足24周的妊娠终止;②早产:i妊娠满24周不足37周(妊娠24~36周)的分娩;③足月产(正期产):i妊娠满37周不足42周(妊娠37~41周)的分娩;④过期产(过期产):i妊娠满42周的分娩。
6.过期妊娠(过期妊娠)11ICD9规定妊娠42周以后为过期妊娠,l美国妇产科学会称之为pro-1longed1pregnancy,l日本称为过期妊娠,l以前曾用“超过预产期(预定日超过)”表示,l但与超过预产期一天不能区别,l故已不用。
7.预产期(分娩预定日)11ICD未规定预产期(分娩预定日,lEDC)的定义及其计算法。英、i美、i德产科学教科书中为Naegele简易计算法。
日产妇规定预产期为妊娠满280天,l或妊娠40周od。其计算法为末次月经第1天加280d(或40周)。
8.孕龄或预产期的修定11上述所有关于孕龄及预产期的定义,l只适用于月经周期28天型者,l即月经周期不规则、i稀发月经和授乳期无月经妇女妊娠时,l需根据产科学知识推算孕龄和预产期。此时应根据妊娠呕吐和胎动出现的时期、i基础体温、i妊娠反应、i超声波断层等检查结果推算出正确的孕龄和预产期。其中以基础体温的使用价值最高,l即低温期的最后一天视为排卵日(受精13)将此日作为妊娠2周0天,l加266天(38周)即为预产期。
9.表示孕龄的3期法和2期法11日母将孕期分为3期:i①妊娠15周(第4个月)以前为妊娠早期(妊娠初期);②妊娠16~27周(第5~7个月)为妊娠中期;③妊娠28周以后(第8个月以后)为妊娠晚期(妊娠末期)。
欧美用trimester(中译文为三月期)表示孕龄,l美国妇产科学会定义为:i①first1trimester(中译文为妊娠头3个月):i妊娠13周以前;②second1trimester(中译文为妊娠中3个月):i妊娠14~27周;③third1trimester(中译文为妊娠末1≈个月):i妊娠28~4l周。
日本的分期法是将妊娠第2~10的9个月分为3等份;而三月期的分期法是将妊娠期的42周(294天)分为3等份,l两者均无特别严格的产科学意义。例如若考虑是否易于发生自然流产或行人工流产术难易的时期,l则在妊娠11~12周划分界限,l称妊娠12周以后的人工流产为中期引产,l即根据此种观点。日母采用妊娠19周以前(至妊娠5个月)称妊娠前半期技E娠20周以后(妊娠6个月以后)称妊娠后半期的2期表示法。
总之,l上述3期和2期表示法均是从单纯临床使用方便而考虑的。
10.围生期(围产期)的定义现虽广泛应用围生期(围产期,lperinatal1period)这一术语,l但未规定其定义。下述为ICnl0的定义草案。
“围生期是分娩边缘期(分娩周边期)之义。围生期的时间范围。是从胎儿出生后有存活可能的时期开始至分娩后7天止。不限分娩时的孕龄。广义的围生期至分娩后28天以内。过去认为妊娠不足28周的胎儿不能存活。随着产科学的进步,l现在妊娠不满24周的胎儿,l出生后已能长期生存;但妊娠不足22周(胎儿体重不足500g)者,l仍不能存活。因而目前围生期应从妊娠22周(胎儿体重500g)开始较为恰当。
上述定义因仍属拟议阶段,l尚未最后决定。日本现在因日产妇规定胎儿可能存活的限界为23~24周,l故厚生省也规定人工终止妊娠的期限为不足124周(至妊娠23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