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性近视定义与分类标准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会眼屈光学组

全国第一届眼屈光学术交流会议

1985年10月

根据近视在使用调节麻痹药物后屈光度的变化,l可将其分为真性、i假性等各类近视。目前真、i假性近视的定义还不一致,l分类方法比较紊乱,l现提出以下统一的分类标准。

本标准的近视系指在常态调节情况下远视力降低,l近视力正常,l柱影为近视性屈光不正,l使用负球镜片(或加柱镜片)可提高远视力的近视状态。这种近视状态在使用调节麻痹药物(1%阿托品眼药液)滴眼,l每日3次,l连续3天或每日1次,l连续7天后,l屈光状态的改变有以下3种可能,l分别命名为:i

1.假性近视指使用阿托品后,l近视消失,l呈现为正视或远视。

2.1真性近视指使用阿托品后,l近视屈光度束降低,l或降低的度数<—0.5D。

3.1真性近视附有假性成分:i指使用阿托品后,l近视屈光度明显降低(指降低的度数≥0.5D),l但仍未恢复为正视(此类近视可简称为混合性近视、i中间性近视、i半真性近视等)。

根据全国各地调查,l假性近视是客观存在的。但按上述分类标准,l在青少年近视中,l本类只占较小部分;真性近视较多;混合性近视也占一定比重。

混合性近视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l如将混合性近视归入假性近视,l则必然使假性近视所占比重明显增多:i如将混合性近视归入真性近视,l则又将使真性近视占绝大多数,l这是目前造成诊断紊乱的主要原因。如按本标准进行分类,l则各地调查结果就可比较一致。

从防治工作方面来看,l假性近视在药物治疗(或其他疗法)后,l可能使视力恢复正常;真性近视在目前还不能用药物治疗使近视度数降低;混合性近视在治疗后有可能使屈光度降低,l但不可能恢复为正视。因此,l拟定一个比较合理的、i统一的分娄标准有其实际意义。

上述分类方法,l是根据比较严格的科学标准提出的,l但在大范围的群防群治中,l不可能用阿托品行睫状肌麻痹后再测定屈光的情况下,l可用雾视法等比较简便的方法进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