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视的定义、分类

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第二次工作会议

1987年11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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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l以功能性因素为主所引起的远视力低于0.9且不能矫正者均列为弱视。弱视按程度分为3类。

1.轻度弱视视力为0.8~O.6。

2.中度弱视视力为0.5~0.2。

3.重度弱视视力为≤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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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斜视性弱视11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

2.屈光参差性弱视双眼屈光度相差:i球镜≥1.5D,l柱镜≥l.0D。

3.屈光不正性弱视为双侧性,l发生于未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l双侧视力相等或相似,l远视≥3.00D,l近视≥-6.00D.散光≥2.00D。

4.形觉剥夺性弱视在婴幼儿期,l由于屈光间质浑浊,l上睑下垂遮挡瞳孔,l不适当地遮盖等引起的视功能障碍。

5.其他

i考虑到我国的历史情况及现有条件。建议目前在弱视防治工作中仍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时注意统一条件,l标准操作,l正确记录。对3~4岁幼儿,l在诊断时应注意年龄因索(同一行视标能识别超过半数肘,l则列入该行视力记录)。

弱视治疗疗效评价标准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