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i物理、i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一)临床类型

1.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i

(1)职业性皮炎:i

(2)接触性皮炎:i

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3)光接触性皮炎:i

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红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电光性皮炎:i

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5)放射性皮炎:i

电离辐射引起的急、i慢性皮炎和皮肤黏膜溃疡见GBZ106。

(6)药疹样皮炎:i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i黏膜炎性反应,l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2.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1)职业性黑变病:i

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l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l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2)职业性白斑:i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3.职业性痤疮

接触煤焦油、i页岩油、i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油痤疮:i接触某些卤代芳胫、i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氯痤疮。

4.职业性皮肤溃疡

接触六价铬、i可溶性铍盐等化合物引起的“鸟眼型溃疡”。

5.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

接触某些细菌、i病毒等微生物引起的皮肤炭疽、i类丹毒、i挤奶员结节等职业性皮肤损害。

6.职业性疣赘

长期接触沥青、i煤焦油、i页岩油及高沸点馏分矿物油等在接触部位引起的扁平疣装、i寻常疣样及乳头瘤样皮损、i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

7.职业性角化过度、i破裂

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的皮肤粗糙、i增厚与裂隙。

8.职业性痒疹

由螨、i尾蚴等生物性因素引起的丘疹性荨麻疹样损害。

9.职业性浸渍、i糜烂

长期浸水作业引起的皮肤乳白色肿胀、i起皱与糜烂。

10.职业性毛发改变

矿物油、i沥青等引起的毳毛折断或增生等毛发异常。

11.职业性指甲改变

长期接触碱类物质、i矿物油及物理因素等引起的手甲、i匙甲、i甲剥离等甲损害。

12.其他

与职业接触有明确因果关系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l如接触玻璃纤维、i铜屑以及多种化学物的粉尘或气体引起的皮肤痛痒症;接触乳胶手套、i氯丙嗪、i林丹、i生漆等引起的接触性荨麻疹;接触煤焦沥青、i煤焦油、i页岩油、i无机砷和电离辐射等引起的鳞状细胞癌、i基底细胞癌等皮肤肿瘤。

(二)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1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凡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者,l均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

A.211职业性皮肤病的致病因素众多,l临床类型各异。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l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本标准中规定的临床类型是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l基本上可以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

A.311职业性药疹样皮炎是指接触三氯乙烯,l荒酸二甲酯、i丙烯腈、i甲胺磷或乐果等化学物引起的重症多形红斑、i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剥脱性皮炎等型皮损,l常累及黏膜,l伴有发热,l严重时发生肝、i肾或其他脏器损害。类似于某些药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体后引起的药物性皮炎。本病虽发病率不高,l但病情常较严重,l应引起重视。

A.411本标准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属外源性光敏性皮炎范畴,l外源性光敏性皮炎是指暴露于某些外来的光敏物与光线作用后发生的反应,l并按光敏物到达皮肤的途径不同分为光接触性皮炎和光化性药疹两种。光接触性皮炎是指皮肤暴露于光敏物(如沥青。煤焦油、i蒽、i氯丙嗪等工业化学物),l局部又受日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i光化性药疹是指内用光敏性药物(如异丙嗪、i磺胺、i萘啶酸、i诺氟沙星、i补骨脂、i白芷等),l同时皮肤受晒后引起的一种炎性反应,l两者按发病机制又可分为光毒性和光变应性两种。由于源自职业环境的各种光敏物系外源性光敏物,l在职业活动中侵入机体的途径主要是经皮肤接触,l本标准遂将原标准中的“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易名为“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A.511皮肤斑贴试验是诊断变应性接触性皮炎的重要手段,l但必须结合职业接触史、i临床表现、i现场调查资料等综合分析,l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本标准附录B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l参照国际接触性皮炎协作组(ICDRG)、i北美接触性皮炎协作组(NACDG)、i欧洲标准(European1Standard)等国际标准及GB17149.1的筛选变应原系列,l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A.611诊断原则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检查,l是指开放性斑贴试验、i光斑贴试验、i皮肤组织病理学检查、i毛囊虫检查、i真菌镜检及培养等,l必要时可进行化学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检测。

A.711职业性皮肤病应与非职业性皮肤病相鉴别。职业性皮肤病的皮损初发部位常与接触部位相一致,l但其临床表现又常与非职业因素所致者相识,l多数无特异性,l因此职业史对诊断具有决定性意义。对疑为职业性皮炎而诊断依据又不足者,l一般可暂时脱离接触,l动态观察。经反复两次以上证明脱离接触则病愈或明显好转,l恢复接触即复发或加剧者可予以诊断。;

A.811某些化学物在引起职业性皮肤病的同时,l尚可经皮肤、i呼吸道或其他途径吸收引起中毒。本标准不含化学物中毒引起的皮肤表现。

A.911健康检查要求中规定的“对易发皮肤病的工种,l需1~2年进行体检一次,l体检时应注意新发的皮肤病并鉴别是否为职业性皮肤病”,l主要是指对某些易发皮肤病的工种引起的皮肤损害需进行正确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如:i接触煤焦油和石油分馏产品、i橡胶及其添加剂等的工种发生的皮肤黑变病;接触苯基酚和烷基酚的工种发生的白斑;接触煤焦油和高沸点馏分的石油产品的工种发生的疰疮及疣状赘生物;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的工种发生的角化过度和皲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