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电光性皮炎

GBZ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l如电焊器、i碳精灯、i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一)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l其反应程度,l视光线强弱、i照射时间长短而定,l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l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l可发生水疱或大疱,l甚至表皮坏死,l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i

1.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l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2.皮损发生在面、i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二)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11本标准适用于电焊工及其他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l亦适用于上述工种的辅助工作人员。

A.211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l如晒斑、i光敏性皮炎、i陪拉格(烟酸缺乏症)等。

A.311电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无适当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l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l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