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l接触光敏物质(如煤焦沥青、i氯丙嗪及其中间体、i苯绕恩酮等),l并受到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反应。
(一)诊断标准
1.职业性光毒性皮炎
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斑,l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或伴有结膜炎及全身症状,l如头痛、i头昏、i乏力、i口渴、i恶心等。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i
(1)发病前有明确的一定量的光敏性物质职业性接触史,l并受到一定强度和时间的日光照射。
(2)皮损发生在与光敏性物质接触并受到日光照射的部位。
(3)同工种、i同样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
(4)皮损始发于受日光照射后数小时内。
(5)脱离接触光敏物质或避免日光照射后,l皮炎消退较快,l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
(6)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l呈晒斑样反应。
2.职业性光变应(过敏)性皮炎
皮损为水肿性红斑,l边缘不清楚,l上有小丘疹或水疱。有不同程度的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1)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l并受到日光照射。
(2)皮损开始发生在接触部位,l以后可向周围扩散,l蔓延到身体的其他部位。
(3)同工种、i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4)皮损开始在接触光敏物质和日晒后5~14天或更久,l致敏后再接触时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
(5)病程迁延,l在脱离接触后,l一般需要两周左右治愈。有时持续数月,l愈后一般无明显的色素沉着。
(6)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l呈湿疹样反应。
(二)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11本标准只适用于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时应注意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及各种非职业性光敏性皮肤病相鉴别。
A.211有明确的职业性光敏物质接触史,l并有发病前(或发病时)的日光照射史,l是提供诊断的重要依据。进行光斑贴试验可以与一般接触性皮炎相鉴别,l并可区分其为光毒性皮炎或光变应性皮炎。
A.311光毒性皮炎及光变应性皮炎有着不同的临床症状,l处理原则(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当有所区别。但有些光敏物质可以既具有光毒作用又具有光致敏作用,l在临床症状难以区分时,l不强求分型,l可统称为职业性光敏性皮炎。处理原则按光变应性皮炎处理。
A.411有些光敏物质除能引起光敏性皮炎外,l还能引起接触性皮炎,l处理原则当按照疾病的性质酌情处理。
A.511常见的光敏性物质有:i煤焦油、i煤焦沥青、i吖啶、i蒽、i菲、i补骨酯素类,l苯绕蒽酮、i蒽昆基染料、i氯吩噻嗪、i氯丙嗪、i卤化水杨酸苯胺、i氨苯磺胺、i异丙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