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51-2002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i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l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i黏膜吸收中毒。
(一)诊断及分级标准
1.轻度灼伤11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2.中度灼伤11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重度灼伤11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l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1)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2)总面积<30%的灼伤,l伴有严重的眼、i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3)头面部、i颈、i手、i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l虽然面积较小,l但造成功能障碍、i毁容、i残疾者。
4.特重灼伤11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l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1(二)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11化学性皮肤灼伤是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i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不包括火焰伤、i水烫伤和冻伤。
A.211询问接触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l应注意化学物性质、i接触剂量、i接触浓度、i接触时间、i接触方式、i劳动保护、i个人卫生、i季节以及冲洗时间等因素对本病发生、i发展的影响。
A.311化学性皮肤灼伤应注意灼伤面积、i程度及部位。灼伤面积按新九分法计算(Ⅰ度灼伤不计面积)。估计灼伤程度及决定切痂手术前,l务必注意Ⅲ度碱灼伤创面及Ⅱ度酸灼伤痂皮的形态特点。
A.411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主要依据临床症状、i体征,l以及职业接触与皮肤灼伤发生、i发展之间的密切因果关系。本标准参照全国烧伤会议分级标准进行诊断与分级。某些化学物所致灼伤面积虽不大,l但因局部组织破坏严重而致残者,l也应属重度灼伤。
A.511某些化学性皮肤灼伤可伴有眼灼伤、i呼吸道灼伤或合并化学中毒,l有些毒物如氰化物、i四氯化碳、i苯胺或热的氯化钡等灼伤可合并中毒或迟发性中毒,l应予以特别注意,l并按相应化学物中毒或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治。
(三)附录B(规范性附录)化学性皮肤灼伤面积的计算
新九分法
头、i颈面积共9%(其中颈部前后侧各占1%)。双上肢面积共18%(其中前后侧上臂各2%,l前臂各1.5%,l手的掌面、i背面各1%)。躯干面积共27%(其中前后侧各13%、i会阴1%)。臀部面积共5%。双下肢面积共41%(其中前后侧大腿各5%,l小腿各3.5%,l足背、i跖面各1.75%),l见下表。
(四)附录C(规范性附录)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的估计
C.111三度四分法(见下表)
C.211Ⅱ°酸灼伤的痂皮,l其外观、i色泽、i硬度均类似Ⅲ°“焦痂”。决定行切痂手术前务必注意此特点。
C.311Ⅲ°碱灼伤创面呈湿润油腻状,l甚至皮纹、i毛发也均可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