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106-2002
(一)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诊断标准
1.根据患者的职业史、i皮肤受照史、i法定局部剂量监测提供的受照剂量及现场受照个人剂量调查和临床表现,l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2.皮肤受照后的主要临床表现和预后,l因射线种类、i照射剂量、i剂量率、i射线能量、i受照部位、i受照面积和身体情况等而异。依据下表做出分度诊断:i
3.最后诊断,l应以临床症状明显期皮肤表现为主,l并参考照射剂量值。

(二)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诊断标准
1.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l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有个人剂量档案),l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l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应结合健康档案,l排除其他皮肤疾病,l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可依据下表做出分度诊断:i

(三)放射性皮肤癌
诊断标准
1.必须是在原放射性损伤的部位上发生的皮肤癌。
2.癌变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角化过度或长期不愈的放射性溃疡。
3.凡不是发生在皮肤受放射性损害部位的皮肤癌,l均不能诊断为放射性皮肤癌。
4.发生在手部的放射性皮肤癌其细胞类型多为鳞状上皮细胞癌。
(四)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11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限值的受照史、i受照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l并应除外霉菌感染、i扁平疣、i慢性湿疹及其他非放射性接触性皮炎等疾病。经多年来的临床实践已能较明确地给出引起皮肤损伤的照射剂量阈值,l但因射线能量不同,l受照情况各异,l给出一个正确的通用阈剂量还是困难的。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的受照剂量阈值仅是参考值,l其临床分度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A.211单纯的放射性皮肤损伤不伴有可资诊断为放射病的全身改变者,l不能诊断为放射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