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生期心肌病(三)
Meadows拟定诊断标准如下:i
(1)妊娠末3个月至产后5个月内,l突然发生心悸、i气短等心力衰竭表现。
(2)在妊娠后期以前无器质性心脏病、i高血压及肾炎。
(3)心电图有心肌损害。
(4)蛋白尿及高血压,l待症状控制后可自然消失。
(5)心衰控制后,l临床和其他检查可排除器质性心脏病。
注:i若妊娠前患心肌病,l遗留有心律失常,l再次妊娠时可因室上性心律失常而促进心衰;若再次妊娠出现的心律失常和心衰发生在围生期,l也可列入本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