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心律失常药物致心律失常(一)

全国快速心律失常药物治疗座谈会111992年6月11济南

抗心律失常药物(AARD)致心律失常作用的定义是在应用AARD时原有心律失常加重或出现新的更严重心律失常,l即原有快速心律失常的频率增加或严重性等级升高,l出现新的快速心律失常及严重的缓慢性心律失常如窦性停搏、i传导阻滞等。

对室性快速心律失常的Holter诊断Proar-rhythmia标准简化为:i

(1)室性(PVC)频率原来<100次/小时者增加10倍,l>100次/小时者增加3倍。

(2)VT-NS增加10倍。

(3)出现VTS、iTdp及(或)无休止(不间断)宽QRS1VT或Vf,l但同时必须除外下列情况才能诊断:i

1)AMI<72h。

2)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或新剂量已30d以上。

3)有电解质紊乱或急性心肌缺血。

4)AARD治疗已中止。

5)非疾病本身引起心律失常加重或其他因素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