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肝癌防治研究协作会议1977年12月11上海
诊断标准
1.病理诊断11组织学证实为原发性肝癌。
2.临床诊断11具下列条件之一:i
(1)如无肝癌其他证据,l甲胎蛋白对流免疫电泳法阳性或定量>500ng/ml持续7个月以上,l并能排除妊娠、i活动性肝病、i生殖腺胚胎性肿瘤等。
(2)有肝癌临床表现,l加上同位素扫描(或肝造影)、i超声波①、iX线横膈征②、i酶学③检查中三项肯定阳性,l并能排除继发性肝癌及肝良性肿瘤者。
(3)有肝癌临床表现,l加上肯定的远处转移灶(如肺、i骨、i锁骨上淋巴结④等),l血性腹水⑤(或腹水中找到癌细胞),l并能排除继发性肝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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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重复检查为丛状波或迟钝微波者。
②指有局限性隆起者。
③指碱性磷酸酶,lγ-谷氨酰转肽酶、iAKP及LDH同工酶3项中两项明确阳性者。
④肺与骨转移应有明确X线证据,l锁骨上淋巴结应有组织学检查证据,l其他部位肯定转移灶亦可作诊断依据。
⑤指肉眼可见的血性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