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风病病情活动及复发标准

全国麻风防治工作技术座谈会

1982年3月11南京

(一)病情活动

只要存在下列任何一个征象,l即为病情活动

1.皮损:i

(1)有新损害出现。

(2)原有损害扩大。

(3)红斑。

(4)浸润。

(5)损伤破溃(非创伤性)。

(6)结节持续存在。

(7)麻风反应。

2.神经损害:i

(1)已往正常的神经变粗以及(或)触痛。

(2)已经受累的神经持续有触痛。

(3)原有麻木区扩大或出现新麻木区。

(4)已往未受累的肌肉发生轻瘫或瘫痪。

3.查菌:i常规查抗酸菌阳性。

下列残留症状不是活动性症状:i

(1)脱眉。

(2)由于陈旧损害吸收而发生的瘢痕。

(3)色素未恢复的浅色斑。

(4)以前的浸润区皮肤萎缩。

(5)神经持续粗大无压痛。

(6)持续存在的麻木区。

(7)陈旧性肌肉瘫痪,l伴或不伴有挛缩。

(8)骨质吸收。

(9)兔眼。

(二)病情复发

各类型麻风患者达到临床治愈标准后,l上述活动性症状及细菌又复出现者称为复发。复发患者应按新诊断的病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