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分类法(四)

前苏联肺结核病分类

前苏联1948年开始推行的分类法是以1935年德国Rubinstein提出,l又经德国防痨协会修改的分类法为基础的。其后几经修改,ll974年又颁布新的分类法,l其基本临床类型为:i

Ⅰ.儿童及青年结核性中毒。

Ⅱ.呼吸器官结核病:i1)原发结核综合征;2)胸内淋巴结核;3)播散性肺结核;4)局灶性肺结核;5)浸润型肺结核;6)肺结核球;7)空洞型肺结核;8)纤维空洞型肺结核;9)硬变型肺结核;10)结核性胸膜炎(包括脓胸);11)上呼吸道、i气管、i支气管结核;12)呼吸器官结核并发职业性尘肺。

Ⅲ.其他器官和系统结核病:i①脑膜和中枢神经系统结核;②肠、i腹膜及肠系膜淋巴结结核;③胃及关节结核;④泌尿、i生殖系结核;⑤皮肤及皮下组织结核;⑥周身淋巴结结核;⑦眼结核。

关于呼吸器官结核病的病变特征方面规定:i

Ⅰ.部位和范围:i肺按肺叶、i肺段。

Ⅱ.分期:i①浸润、i溶解、i播散;②吸收、i硬结、i瘢痕、i钙化。

Ⅲ.痰菌:i①结核病排菌(结核菌+);②结核病不排菌(结核菌-)。

关于并发病:i肺出血、i自发性气胸、i心肺功能不全、i肺不张、i淀粉样变、i肝功能不全、i支气管胸膜瘘等。

结核病治愈后的残留改变:i呼吸器官纤维化、i纤维性病灶、i囊泡性改变、i支气管扩张、i外科手术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