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分类(四)

修改后的前苏联结核病分类法(1989年)

(1)成人:i分0型:i疑似呼吸器官活动性结核;Ⅰ型:i呼吸器官结核;Ⅱ型:i呼吸器官静止性结核;Ⅲ型:i临床上治愈的呼吸器官结核;Ⅳ型:i接触者;Ⅴ型:i肺外结核;Ⅵ型:i自然治愈呼吸器官结核。

(2)儿童及青少年:i0~Ⅴ型同成人;Ⅵ型:i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