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分类(六)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会

1998年8月24~26日

我国建国后曾采用前苏联1948年制定的肺结核病“十大分类法”。后于1928年在广西柳州召开的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上,l首次制定了适合当时情况的我国肺结核分类法。近年,l随着结核病控制研究的发展,l产生了一系列新的观点与概念,l与适应当前结核病控制和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l于1998年修改、i制定本分类法。

(一)结核病分类

1.原发型肺结核(代号:iⅠ型)11原发型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l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

2.血行播散型肺结核(代号:iⅡ型)11此型包括急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i慢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3.继发型肺结核(代号:iⅢ型)11继发型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l可出现以增殖病变为主、i浸润病变为主、i干酪病变为主或以空洞为主等多种病理改变。

4.结核性胸膜炎(代号:iⅣ型)11为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在结核性胸膜炎发展的不同阶段,l有结核性干性胸膜炎、i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i结核性脓胸。

5.其他肺外结核(代号:iV型)11其他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l如骨结核、i结核性脑膜炎、i肾结核、i肠结核等。

(二)痰茵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i治疗的主要指标。痰菌检查阳性,l以(+)表示;阴性以(-)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i培养等,l以涂(+)、i涂(-)、i培(+)、i培(-)书写。当患者无痰或未查痰时,l则注明(无痰)或(未查)。

(三)化疗史

分初治与复治。初治:i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l个月的新发病例。复治:i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l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i复发病例、i初治治疗失败病例等。

(四)病变范围及部位

肺结核病变范围按左、i右侧,l每侧以上、i中、i下肺野记述。上肺野:i第2前肋下缘内端水平以上;中肺野:i上肺野以下,l第4前肋下缘内端水平以上;下肺野:i中肺野以下。

(五)记录程序

1.按病变范围及部位、i分类类型、i痰菌情况、i化疗史程序书写。如:i右中原发型肺结核,l涂(-),l初治;双上继发型肺结核,l涂(+),l复治;左侧结核性胸膜炎,l涂(-),l培(-),l初治。

2.如认为必要,l可在类型后加括弧说明,l如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继发型肺结核可注明空洞或干酪性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i肺不张等)、i并存病(如矽肺、i糖尿病等)及手术(如肺切除术后,l胸廓成形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i并存病、i手术等顺序书写。

附:i关于l978年肺结核分类法的修改和1998年中国结核病分类法的制定说明

1978年肺结核分类法在我国使用已20年,l在此期间国际间结核分枝杆菌的传播理论以及细菌学检查在肺结核诊断上的地位、i肺结核化疗方面等均取得很大进展,l国内医学界特别是防痨界纷纷提出许多修改1978年分类法的意见,l为此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在塘沽、i北京召集国内结核病流行病学与防治、i临床、i基础、i放射、i呼吸、i病理部分专家,l对如何修改分类法进行了深入座谈。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制定新分类法的具体建议。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于l998年8月24~261日召开了全国结核病分类法研讨会,l根据以上一系列活动所收集的资料,l结核病学分会提出1998年中国结核病分类法及其说明。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应用现代结核病学的理论、i技术与控制对策,l加速我国结核病的控制,l使新的分类法更适应我国结核病防治与临床工作的需要,l特将1978年肺结核分类法加以修改。

(二)原则

1.分类法应适合我国经济水平、i结核病疫情和防治技术水平。

2.分类法应体现现代结核病理论与技术,l突出细菌学诊断、i化学治疗与X线诊断。分类法首先应立足于有利于传染源的发现和控制,l为控制结核病传染服务;分类法要为确定化疗最优先对象选择合理化疗方案和流行病学效果分析服务;分类法要反映肺结核病的不同阶段,l为治疗和流行病学分析提供依据。

3.分类法的制定应注意和国际接轨,l适当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中有关结核病部分。

4.应考虑历史渊源,l注意分类法的连续性,l以便于历史性的对照与比较。

5.分类法要求简明、i易行。

(三)关于肺结核分类法几处重点修改的说明

1.突出了痰茵检查,l强调肺结核诊断要以痰菌检查为主X线检查为辅,l开始化疗前应有痰检结果,l痰茵检查方法以涂片检查为主,l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培养,l痰茵涂片与培养检查结果以(+)、i

(一)、i(未查)表示。

2.突出了化疗史的分类:i将化疗史分为初治与复治两类,l为选择化疗对象制定化疗方案提供了依据。

初治:i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初治。(1)登记时尚未开始抗结核治疗的新发现患者;(2)化疗未满l个月的新发患者。

复治:i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复治。(1)初治失败的患者;(2)复发患者;(3)非连续化疗超过1个月的患者;(4)丢失追回中断治疗的涂阳患者;(5)经过化疗的慢性排菌患者。

3.将原来的Ⅲ型浸润型肺结核改为继发型肺结核,l这样更符合发病的机理,l它包括了成人肺结核的全部。为了诊治更清晰,l在继发型后加括号,l其中可注明:i以渗出、i浸润为主的肺结核;以干酪为主的肺结核(其中包括干酪性肺炎,l结核瘤);以空洞为主的肺结核。

4.关于结核性胸膜炎,l在肺结核分类中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从解剖学上严格说,l胸膜结核不属于肺结核,l而系肺外结核;但脏层胸膜与肺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l两者往往同时并存相互引发,l经CT检查发现原来X线诊断为单纯胸膜炎的某些病例在靠近胸膜有肺实质病变,l因此,l肺结核病与结核性胸膜炎有时也难以绝对分开,l结核性胸膜炎处理不当发生肺结核的机会极大。结核性胸膜炎常常是肺结核的先兆,l尤其是常为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征兆,l在防治工作上有特殊意义。结核性胸膜炎的患病率仍不太低,l在分类中单独列出并要求与肺结核病同等纳入“归口”管理。

5.关于分期的描述,l在新的分类法中未再列入。据现代结核病控制概念,l痰涂片阳性是工作重点,l其次是痰菌阴性X线胸片上呈活动性病变,l按要求完成治疗为临床治愈,l因此,l分期没有实际意义。另外非活动性结核病变也不包括在分类之内。

6.原发型肺结核与血行播散型肺结核仍维持1978年肺结核分类法的解释。原发型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引起的临床病症,l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并发淋巴结支气管瘘时,l如淋巴结肿大显著,l而肺只有较少的播散性病灶时,l似仍归本型。血行播散型肺结核,l包括急性血性播散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结核)及亚急性、i慢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7.关于肺外结核11为了和国际接轨,l新分类法中增加了肺外结核。借鉴国际分类法,l将肺外结核按其病变所在部位与脏器名分类,l如骨结核、i结核性脑膜炎、i肾结核、i肠结核、i肝结核等。肺外结核的诊断除X线、iB超、iCT等影像检查外应加强细菌学检查和病理学检查,l以提高确诊水平。书写时在肺外结核的病名后注明细菌学与病理学检查结果。

(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于l998年8月召开的全国结核病分类法研讨会上讨论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