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手臂振动病

GBZ7—2002

手臂振动病是长期从事手传振动作业而引起的以手部末梢循环和(或)手臂神经功能障碍为主的疾病,l并能引起手臂骨关节-肌肉的损伤。其典型表现为振动性白指。

观察对象

具有长期从事手传振动作业的职业史,l出现手麻、i手胀、i手痛、i手掌多汗、i手臂无力和关节疼痛等症状,l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i

a)手部冷水复温试验复温时间延长或复温率降低。

b)指端振动觉和手指痛觉减退。

诊断及分级标准

1.轻度手臂振动病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i

a)白指发作累及手指的指尖部位,l未超出远端指节的范围,l遇冷时偶尔发作。

b)手部痛觉、i振动觉明显减退或手指关节肿胀、i变形,l经神经-肌电图检查出现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或远端潜伏时延长。

2.中度手臂振动病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i

a)白指发作累及手指的远端指节和中间指节(偶见近端指节),l常在冬季发作。

b)手部肌肉轻度萎缩,l神经-肌电图检查出现神经源性损害。

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i

a)白指发作累及多数手指的所有指节,l甚至累及全手,l经常发作,l严重者可出现指端坏疽。

b)手部肌肉明显萎缩或出现“鹰爪样”手部畸形,l严重影响手功能。

附:i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能引起手臂振动病的工种,l主要是使用振动性工具,l从事手传振动的作业。根据以往调查主要有凿岩工、i铆钉工、i风铲工、i捣固工、i固定砂轮和手持砂轮磨工、i油锯工、i电锯工、i锻工、i铣工、i抻拔工等。经调查证实能引起手臂振动病的其他手传振动作业,l均适用本标准。主要通过足部、i臀部传导的全身振动引起的职业性危害,l不适用本标准。

2.关于“具有长期从事手传振动作业的职业史”,l一般是指密切接触手传振动连续作业工龄在一年以上;也可参考各该作业的振动参数和手臂振动病的流行病学资料,l考虑其时间长短。

3.振动性白指或称职业性雷诺现象,l其发作具有一过性和时相性特点,l一般是在受冷后出现患指麻、i胀、i痛,l并由灰白变苍白,l由远端向近端发展,l界限分明,l可持续数分钟至数十分钟,l再逐渐由苍白、i灰白变为潮红,l恢复至常色。其判定依据应以专业医务人员检查所见为主;主诉白指,l同时又有同工作场所有关人员相符的旁证,l也应作为重要参考。如有必要,l可以进行白指诱发试验。但是,l采用局部受冷的方法,l诱发率是很低的。至于采用何种方法诱发白指,l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l均以不危害受试者健康为前提。

4.振动性白指发作累及范围,l应以单侧手分别判断。“多数”手指系指三个及三个以上手指。白指的诊断分级,l如左手、i右手不一致,l应以较重侧的诊断分级为准,l但应分别描述。如L中(2)/R轻(1),l意为左手中度(累及2个手指);右手轻度(累及1个手指)。

5.神经-肌电图的检查方法及其神经源性损害的判断基准,l参见GBZ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