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

GBZl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l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l可伴有心、i肝、i肺等脏器损害。

诊断及分级标准

1.轻度中毒

头痛、i头昏加重,l上腹部不适、i恶心、i呕吐、i手足麻木、i胸闷、i呼吸困难、i腱反射亢进。嗜睡状态或意识模糊,l可有血清转氨酶升高、i心电图或心肌酶谱异常。

2.重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l出现以下一项者:i

a)癫癎大发作样抽搐。

b)昏迷。

c)肺水肿。

附:i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丙烯腈所引起的急性中毒。

2.接触反应是一过性反应,l不属于中毒,l一般在脱离接触后24小时内恢复。

3.中毒潜伏期约0.5~24小时,l所以接触反应者至少观察24小时。

4.根据中毒后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特点,l凡有嗜睡或意识模糊者划为轻度中毒,l出现昏迷、i抽搐者定为重度中毒,l参照GBZ76。

5.临床见有部分病例可出现肺水肿,l故凡出现呼吸困难、i两肺湿啰音等表现,lX线检查有斑片状阴影,l符合肺泡性肺水肿者可根据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l亦定为重度中毒。

6.急性中毒者可出现轻度肝损害,l如肝功能异常;也可出现轻度心脏损害,l表现为心电图ST段及T波等改变,l但恢复快,l故属轻度中毒。重度中毒性肝病和重度中毒性心脏病患者临床罕见。如出现心脏或肝脏的损害时,l其诊断分级与治疗,l参照GBZ59、iGBZ—74。

7.丙烯腈对皮肤、i黏膜有较强的刺激作用,l接触数小时可出现不同程度的皮肤损害;但不属于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范围,l如发生时可参照GBZ18进行诊断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