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7—2002溶剂汽油中毒是工业生产或使用中,l接触汽油蒸气或液体所致全身性中毒性疾病。急性中毒以神经或精神症状为主,l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i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诊断及分级标准1.急性中毒
(1)轻度中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l诊断为轻度中毒:i
a)头痛、i头晕、i恶心、i呕吐、i步态不稳、i视力模糊、i烦躁。
b)出现情绪反应,l哭笑无常及兴奋不安等表现。
c)轻度意识障碍。
(2)重度中毒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l诊断为急性重度中毒:i
a)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
b)化学性肺炎。
c)反射性呼吸停止。
(3)吸入性肺炎
汽油液体被吸入呼吸道后,l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i
a)剧烈咳嗽、i胸痛、i咯血、i发热、i呼吸困难、i发绀及肺部啰音。
b)X线检查,l肺部可见片状或致密团块阴影;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可增加。
2.慢性中毒
(1)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l可诊断为轻度中毒:i
a)四肢远端麻木,l出现手套、i袜套样分布的痛、i触觉减退,l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2)中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l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i
a)四肢肌力减弱至3度或以下,l常有跟腱反射消失。
b)四肢远端肌肉(大、i小鱼际肌,l骨间肌)萎缩。
(3)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l诊断为重度中毒:i
a)中毒性脑病,l常见表现为表情淡漠、i反应迟钝、i记忆力、i计算力丧失等。
b)中毒性精神病,l类精神分裂症。
c)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所致肢体瘫痪。
3.皮肤损害
附:i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溶剂汽油包括120、i180、i190、i200号等型号汽油。
2.慢性汽油中毒诊断标准适用于接触溶剂汽油中毒的诊断,l不适于加铅汽油中毒的诊断。其他不加铅动力汽油中毒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试行。急性汽油中毒及吸入性肺炎的诊断标准适用于各种型号汽油。
3.职业性溶剂汽油主要接触行业有橡胶、i制革、i制鞋、i橡胶制品、i轮胎、i清洗机械零件、i炼油和油库等。
4.根据调查资料分析,l发生职业性慢性溶剂汽油中毒的工龄一般在15年以上。但因个体差异、i空气中汽油浓度、i生产环境及个人防护等情况不同,l发病工龄可以较短。
5.慢性汽油中毒可引起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及神经衰弱综合征。体检时必须反复检查肢端深浅感觉、i跟、i膝腱反射,l并应争取进行神经-肌电图检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