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42—2002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过程中,l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的四氯化碳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和(或)肝、i肾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诊断及分级标准1.轻度中毒
除头晕、i头痛、i乏力或眼、i上呼吸道黏膜等刺激症状外,l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i
a)步态蹒跚或轻度意识障碍。
b)肝脏增大、i压痛和轻度肝功能异常。
c)蛋白尿,l或血尿和管型尿。
2.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l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i
a)昏迷。
b)重度中毒性肝病。
c)重度中毒性肾病。
附:i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非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亦可作参照。
2.四氯化碳遇热后可分解为光气等有害气体,l故在四氯化碳遇热的情况下(如用含四氯化碳灭火剂时),l出现以呼吸系统为主的症状时,l应考虑有光气中毒的可能。
3.接触反应者一般应观察7~10天,l注意神经系统、i肝及肾损害的早期征象。
4.根据临床实践及动物实验资料,l目前国内仍以谷丙转氨酶(ALT)、i谷草转氨酶(AST)作为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肝损害的主要诊断指标。其他的一些肝功能检查如血清总胆汁酸(TBA)、i血清甘胆酸(CG)、i腺苷脱氨酶(ADA)、i前白蛋白(PA)测定等也可作辅助诊断。
5.短期内接触极大剂量四氯化碳而致死者,l其肝肾损害可不明显。
6.诊断分级标准中提到的意识障碍、i肝、i肾功能异常,l其诊断和治疗的原则以及护理方法,l均应按照相关标准(GZB76、iGBZ59和GBZ7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