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l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诊断及分级标准1.轻度中毒
出现接触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轻度中毒损害的临床表现者。
2.中度中毒
中毒严重程度介于轻、i重度中毒之间者。
3.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出现吸收毒物所致相应靶器官(系统)功能衰竭者。
b)出现吸收毒物所致多器官(系统)功能损害者。
c)急性中毒留有较重的后遗症者。
附:i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实质内容为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原则,l适用于各种职业性毒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i分级及处理。对未制定诊断标准的毒物中毒时,l更为合适。
亚急性中毒的临床表现、i治疗等和急性中毒基本相同,l故属于急性中毒范畴。两者接触时间长短不同,l但很难用具体时间划分界线,l故本标准中不另列亚急性中毒一项。
如已颁布了国家级职业性急性某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l则临床应用以该标准为主,l有必要时,l本标准中有关项目可作为参考。
本标准可供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参照应用。
2.本标准的诊断原则
根据中毒品种的毒作用性质、i剂量-效应关系的原则,l结合接触和发病的时间因素等三项主要指标,l综合分析,l以明确病因(毒物)和疾病(急性中毒)的因果关系,l作为诊断的主要依据。
病因:i根据职业史、i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i生物材料检测等,l明确接触毒物品种、i现场条件以及侵入途径、i吸收的估计剂量等;如同时接触一种以上毒物或其他危害因素,l应考虑联合作用的影响。
疾病:i从临床表现、i辅助检查等,l明确疾病性质及严重程度。
根据病因、i疾病的资料,l综合分析,l得出初步意见,l并做好鉴别诊断。重点是:i
a)吸收毒物的时间与发病是否符合该毒物急性中毒的发病规律。
b)毒物的毒作用与病人的临床表现是否相符合。
c)估计的吸收剂量与疾病严重程度是否基本一致。
在综合分析时,l应考虑影响急性中毒临床表现的各种其他因素,l如患者性别、i年龄、i健康及营养状态、i过敏体质等。也应注意毒物中含有杂质或接触毒物在某些条件下,l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另一种毒物等情况。
在有些情况下,l致病毒物品种不够明确,l或缺少毒作用的资料,l则必要时可做现场模拟试验或毒理试验等,l以提供诊断依据。死亡者应尽可能争取做尸解,l以获得病理诊断,l且有助于今后提高抢救工作质量。尸解时尽可能测定主要脏器中毒物含量。
3.分级标准
(1)急性职业中毒分级标准是根据中毒的严重程度来划分的,l对分级抢救、i指导治疗及劳动能力鉴定、i评定本次事故的危害性等有参考意义。
(2)根据急性职业中毒的临床表现,l参考致病毒物的毒性,l可分为三级、i二级或不分级。
(3)度急性中毒为急性中毒诊断的起点,l由于本标准覆盖面广,l故不可能提出具体诊断指标,l应用时可根据临床具体情况来定,l亦可参考本标准的各有关分标准。
(4)如临床表现达不到诊断起点,l可根据情况诊断为吸入反应、i刺激反应等。
(5)在抢救的最初阶段,l可根据患者当时主要临床表现,l结合可能发生的病情进展,l进行初步分级诊断,l便于紧急处理。在多人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时,l分级处理是重要的组织及医疗措施。
(6)急性职业中毒最后诊断(包括分级诊断)应在患者医疗告一段落时、i出院时或死亡后才评定。
(7)诊断的命名:i应包括中毒性质、i类型、i严重程度、i致病化学物品种等。主要靶器官损伤及严重程度、i并发症、i后遗症等亦应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