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91—2002职业性急性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酚灼伤皮肤后吸收所引起的以肾脏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及溶血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诊断及分级标准1.轻度中毒
酚灼伤皮肤后可有头痛、i头晕、i恶心、i乏力等症状,l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i
a)轻、i中度肾脏损害(参见GBZ79)。
b)溶血(参见GBZ75)。
2.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表现者:i
a)昏迷。
b)反复抽搐。
c)休克。
d)急性肾功能衰竭。
附:i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由于酚灼伤皮肤后吸收引起的职业性急性中毒。非职业性急性酚中毒也可参照执行。
2.酚可通过皮肤黏膜、i胃肠道和呼吸道等途径侵入体内。其中胃肠道途径多系生活性中毒,l而职业性中毒的侵入途径主要是皮肤。另外,l酚灼伤时患处疼痛程度较轻,l易麻痹大意,l而忽视全身中毒的可能性,l需引起重视。
3.尿酚为酚的吸收指标,l尿酚检测宜在灼伤早期进行。尿酚值与酚灼伤的面积、i深度、i部位及酚中毒的病情程度无相关性,l但有助于鉴别诊断。尿酚增高与棕褐色尿无明显关系,l需考虑溶血因素。尿酚正常参考值5~25mg/24h(WS/T48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4.急性酚中毒可损害诸多脏器,l而临床表现是以肾脏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及溶血为主。
5.肾脏是酚中毒最常见的靶器官。小面积的酚灼伤(<10%)也可发生肾脏损害。一般可在灼伤后24h内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常是导致酚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标准将肾脏损害作为主要诊断指标。轻、i中度肾脏损害是指尿常规中具有两项异常者,l如蛋白尿、i管型尿、i血尿、i低比重尿等,l和(或)血肌酐、i尿素氮增高。重度肾脏损害是指急性肾功能衰竭(参见GBZ79)。
6.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常是急性酚中毒的首发症状,l轻度中毒者可出现头痛、i头晕、i乏力、i恶心等症状,l症状较轻,l持续时间较短。重度中毒常以昏迷或反复抽搐起病,l可在酚灼伤后数分钟内发生,l且大多出现在酚灼伤面积>20%者。
7.溶血也是酚中毒早期临床表现之一,l常在灼伤后2h内出现,l2~10天可恢复,l大都发生在酚灼伤面积>10%者。一般为轻度溶血,l严重者少见参见GBZ75。
8.由于酚对血管舒缩中枢的直接抑制,l酚灼伤皮肤后早期就可出现休克,l且大多发生在酚灼伤面积>20%者。
9.为便于掌握和操作,l本标准将职业性急性酚中毒分为轻、i重两级,l其划分界限的重点是根据酚中毒靶器官的病损程度,l如肾脏损害中尿常规异常和(或)血肌酐、i尿素氮增高列入轻度中毒,l而急性肾功能衰竭列入重度中毒;又如溶血常为轻症而列入轻度中毒,l而昏迷、i反复抽搐和休克为重症表现,l均列入重度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