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

GBZ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是指在职业活动中,l由于职业性化学物的直接毒作用或导致机体缺氧所引起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

诊断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i

1.高危环境作业者突然发生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参照GBZ74)。

2.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稳定,l发生意想不到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

i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猝死的定义,l尚未取得统一意见,l多数医学组织或学术团体主张猝死为意想不到的非暴力的突然死亡。而由于外源性化学物所引起的猝死,l发病原因、i临床表现、i诊断、i治疗和预防都和其他原因所致的猝死不尽相同,l尤其重要的是只要严格执行各种预防措施,l化学源性猝死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根据其临床特点,l本标准中化学源性猝死的定义是:i“由于职业性化学物的毒作用或进入化学物所造成的环境缺氧,l导致的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这一定义是符合客观情况,l且体现了为预防、i诊断、i抢救的需要而制定本标准。

2.外源性化学物所致猝死,l按其发生原因来分,l有两种情况:i

(1)由于化学物的毒作用:i

a)急性毒作用包括某些化学物浓度极高,l引起接触者反射性的心脏骤停或心跳停止。

b)迟发性毒作用:i在急性中毒病程中或恢复期,l发生意料不到的心脏骤停。

(2)化学物所导致的缺氧11常由于贸然进入化学物所造成的缺氧环境所致,l以单纯性缺氧所致的窒息为猝死的主要原因。以上两种情况所致猝死,l其发病机制、i临床表现、i抢救与预防措施都不尽相同,l故诊断标准也分列。由于心脏疾病所致猝死命名为心源性猝死,l外源性化学物所致的猝死命名为化学源性猝死。

3.制定本标准的目的:i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l制定高危环境和高危作业的管理和监护原则。

(2)提高早期诊断的正确率及抢救成功率。

(3)在医学界,l尤其是职业医学专业中,l对化学源性猝死的学术上的问题达成初步共识,l为进一步开展研究工作打下基础。

4.化学源性猝死,l必须有病因学诊断,l这是化学源性猝死的主要根据,l也为进行针对性治疗提供依据。但在紧急情况下,l应先进行必要的抢救治疗,l同时组织人员进行病因调查,l切不可因病因诊断不够明确而耽误紧急抢救。

5.本标准中所列的死亡概念是临床死亡,l也即心跳骤停或呼吸停止。由于猝死是突然发生,l故以心跳骤停或呼吸骤停作为诊断指标,l这一概念符合客观情况便于掌握,l因一但发生这些情况,l必须立即进行心、i肺、i脑复苏术。

6.化学源性猝死发生前,l可有短暂的头昏、i晕厥、i胸闷、i心悸、i意识模糊等先兆症状,l也可在无先兆症状的情况下,l立即发生呼吸或心跳骤停。

7.心跳骤停最突出的表现为深度昏迷,l扪不到大动脉搏动;呼吸骤停是指自主呼吸停止。出现这些情况应立即施行心肺脑复苏术,l不必反复用听诊器听不到心音或呼吸音,l更无须依据心电图检查来确定,l应使复苏术尽快开始,l争取复苏成功。

8.临床死亡的另一指标为瞳孔扩大,l由于瞳孔扩大常在呼吸、i心跳停止稍后才出现,l在化学物中毒时,l瞳孔大小受到各种因素干扰,l急性有机磷农药、i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可使瞳孔缩小;而阿托品类药物可扩大瞳孔,l故本标准中,l未使用瞳孔扩大作为临床死亡的诊断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