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57—2002职业性哮喘是在生产环境中吸入致喘物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i哮鸣等为特点的气道狭窄性疾病。脱离致喘物后哮鸣可缓解。
诊断及分级标准1.轻度哮喘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l可诊断为轻度哮喘:i
a)经数月或数年潜伏期后,l出现胸闷、i气短、i发作性哮喘,l两肺哮鸣音,l可伴有咳嗽、i咳痰。脱离有害物质,l症状可在短期内自行缓解;再次接触后,l可再发。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b)哮喘临床表现不典型,l但有气道反应性增强的实验室指征(如乙酰甲胆碱或组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l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
2.重度哮喘
在轻度哮喘基础上出现反复哮喘发作,l具有明显的气道高反应性表现,l伴有肺气肿,l并有持久的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
附:i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i仅限于直接接触下列职业性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的人员:i
a)异氰酸酯类:i甲苯二异氨酸酯(TDI)、i二苯甲撑二异氰酸酯(MDI)、i六甲撑二异氰酸酯(HDI)、i萘二异氰酸酯(NDI)等。
b)苯酐类:i邻苯二甲酸酐(PA)、i1,l2,l4苯三酸酐(TMA)、i四氯苯二酸酐(TCPA)等。
c)多胺固化剂:i乙烯二胺、i二乙烯三胺、i三乙烯四胺等。
d)铂复合盐。
e)剑麻。
2.确切的职业史及病史是指:i
a)工作中接触以上范围的职业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
b)从事该项工作前无哮喘病。
c)从事该项工作后出现发作性或可逆性哮喘,l伴有肺部哮鸣音。
d)有可靠证据,l证明哮喘发作与其职业密切相关,l即接触后出现哮喘,l而节、i假日症状改善或消失,l再接触后可复发。
e)速发型变态反应介质阻滞剂、i抗组胺药以及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均有预防及治疗效果。
f)作业工龄一般在半年以上。
3.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目前仅限于:i
a)职业型(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b)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c)抗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查(放射变应原吸附试验——RAST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T)阳性。
d)变应原皮肤试验(皮内、i点刺或划痕法)重复阳性。
4.诊断本病时应与上呼吸道感染、i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i心源性哮喘、i外源性变应性肺泡炎以及非职业源性支气管哮喘等病进行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