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疲劳综合征(二)

1991年,l美国对诊断标准加以补充:i

1.凡具下列疾病者,l应排除CFS的诊断:i

(1)精神疾患:i

1)精神病、i精神病性抑郁症、i躁狂抑郁症、i精神分裂症。

2)药癖。

(2)确知病因的慢性活动性感染,l如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i艾滋病、i结核病和未经适当治疗的莱姆病。

2.凡在其他方面符合CDC标准,l又同时患有以下疾病者,l应诊断为CFS:i

(1)纤维性肌痛。

(2)感染后疲劳,l包括急性巨细胞病毒感染、i急性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以及适当治疗的莱姆病、i布氏杆菌和急性弓形虫病后的慢性疲劳。

(3)非精神病性抑郁。

(4)躯体不适。

(5)一般焦虑或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