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药综合征不是药物副反应,l也不是症状的复发。Lader定义停药综合征为“不是患者以前陈述的而是停药后出现的躯体和心理学症状,l而且可以预测到这些症状的出现,l持续时间和消退”。这一定义虽然指明了停药综合征的本质,l但难以应用。
Schatzberg等提出6个特点界定停药综合征:i
(1)停药症状不能归之于其他原因。
(2)症状发生于突然停药或间断服药(如漏服、i药物假日)时,l更常见的是减少剂量时。
(3)症状较轻,l且持续时间短。
(4)症状有自限性,l但可以引起痛苦。
(5)重新服用原来的药物或药理上类似的替代药物可迅速使症状消失。
(6)缓慢减药或用一种长半衰期的药物可使停药症状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