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上常用的神经破坏性阻滞是应用神经破坏性药物进行的神经破坏性阻滞术。神经破坏性阻滞用药依据其性质、i浓度与剂量对神经组织有程度不等的直接破坏作用,l导致神经组织的传导功能中断,l痛觉消失而实现镇痛。
(2)临床使用的神经破坏性阻滞用药有:i乙醇、i酚甘油、i阿霉素、i甘油溶液、i亚甲蓝等。
(3)神经破坏性阻滞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用一般方法不能缓解的顽固性疼痛,l例如,l癌痛、i三叉神经痛、i心绞痛、i带状疱疹后神经痛和交感神经相关性疼痛等。
(4)癌症治疗引起的急性神经痛是阿片不反应性疼痛,l此时,l神经破坏性措施显得非常重要。
(5)神经病理性疼痛也是一类阿片不反应性疼痛,l需要应用神经破坏性阻滞。
(6)神经压迫性痛对阿片类药物不敏感性,l在使用神经破坏性措施的同时,l可以应用糖皮质激素作为辅助镇痛药物。
(7)交感神经持续性疼痛是阿片不反应性疼痛,l在X线监视下进行腰交感神经破坏性阻滞是一种安全且不良反应少的治疗方法。
(8)癌症骨转移是骨痛的常见原因,l由于骨痛是阿片半反应性疼痛,l神经破坏性阻滞更为需要。
(9)一般地说,l至少lo%以上的癌痛患者需要使用神经破坏措施。神经破坏性措施应能有效地治疗顽固性癌痛,l能为衰弱的晚期癌痛患者所接受,l可以作为“三阶梯方案”的有效补充。
(10)神经破坏性阻滞的方法多种多样,l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在X线透视或CT引导下穿刺,l使得神经破坏性阻滞的安全性大大提高。
(11)治疗之前,l应充分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诊断、i预期疗效、i原有其他器质性疾病在治疗期间可能加重、i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等,l并解答患者或家属提出的问题。应备有有相关的知情同意书,l列明上述事项,l在患者或家属充分理解的基础上,l履行签字手续确认后方可治疗。未经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l不应进行神经破坏性阻滞。
【适应证】
(1)癌性疼痛,l包括良性肿瘤侵及神经根或压迫神经干,l用药物或其他各种无创镇痛方法难以缓解者。
(2)各种常规方法难以控制的顽固性剧烈疼痛,l如三叉神经痛、i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i顽固性腰神经后支痛等。
(3)某些需多次重复进行神经阻滞的疾病,l如交感神经持续性疼痛或严重的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可行腰交感神经节破坏术。
(4)瘤体内注射,l破坏肿瘤组织。
(5)颈交感神经破坏性阻滞治疗顽固性心绞痛。
(6)顽固性骚痒症。
(7)肾囊肿、i肝囊肿、i腱鞘囊肿内注射。
(8)痔疮内或血管瘤内注射。
【禁忌证】
(1)一般疼痛性疾病,l能用药物或其他常用方法治愈的,l不应采用神经破坏药物治疗。
(2)穿刺部位及邻近部位有感染者。
(3)有出血性疾病或出凝血功能异常者。
(4)不能配合治疗或有精神异常者。
(5)乙醇过敏者。
【常用阻滞种类】
(1)周围神经破坏性阻滞术。
(2)神经根破坏性阻滞术。
(3)蛛网膜下隙神经破坏性阻滞术。
(4)硬膜外间隙神经破坏性阻滞术。
(5)颈交感神经节破坏性阻滞术(星状神经节阻滞术)。
(6)胸椎旁交感神经节破坏性阻滞。
(7)腰椎旁交感神经节破坏性阻滞。
(8)腹腔神经丛乙醇破坏性阻滞。
(9)三叉神经半月节药物破坏性阻滞。
【注意事项】
(1)应用神经破坏药有一定的并发症,l如在痛觉消失的同时,l触觉也消失,l局部麻木不适,l有的并发症还很严重,l如运动麻痹或截瘫,l难免也损伤正常组织,l须严格掌握其适应证。
(2)神经破坏性阻滞需由有经验的医师操作,l确保治疗安全、i准确。
(3)神经破坏性阻滞应尽可能在X线引导下操作。
(4)神经破坏性阻滞中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治疗。
(5)原有其他系统器质性疾病的患者,l在实施神经破坏性阻滞之前,l应全面检查,l评估其原发病的状态,l并尽可能给与纠正,l在治疗中给以密切监护,l原发病在神经破坏性阻滞术中加重,l应及时处理,l必要时停止操作。
(6)部分患者在神经破坏性阻滞后会出现肢体乏力、i活动不灵及麻木,l这是缓解疼痛的同时发生的治疗作用,l不能绝对避免,l在术前应向家属讲清楚,l并应办理术前家属知情同意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