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理科应有专人验收普通活体组织病理学检查(常规活检)申请单和送检的标本。
(1)同时接受同一患者的申请单和标本。
(2)认真核对每例申请单与送检标本及其标志(联号条或其他写明患者姓名、i送检单位和送检日期等的标记)是否一致;对于送检的微小标本,l必须认真核对送检容器内或滤纸上是否确有组织及其数量。发现疑问时,l应立即向送检方提出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情况。
(3)认真检查标本的标志是否牢附于放置标本的容器上。
(4)认真查阅申请单的各项目是否填写清楚,l包括;①患者基本情况[姓名、i性别、i年龄、i送检单位(医院、i科室)、i床位、i门诊号/住院号、i送检日期、i取材部位、i标本数量等];②患者I临床情况[病史(症状和体征)、i化验/影像学检查结果、i手术(包括内镜检查)所见、i既往病理学检查情况(包括原病理号和诊断)和临床诊断等]。
(5)在申请单上详细记录患者或患方有关人员的明确地址、i邮编及电话号码,l以便必要时进行联络,l并有助于随访患者。
2.验收标本人员不得对申请单中由临床医师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改动。
3.下列情况的申请单和标本不予接收。
(1)申请单与相关标本未同时送达病理科。
(2)申请单中填写的内容与送检标本不符合。
(3)标本上无有关患者姓名、i科室等标志。
(4)申请单内填写的字迹潦草不清。
(5)申请单中漏填重要项目。
(6)标本严重自溶、i腐败、i干涸等。
(7)标本过小,l不能或难以制做切片。
(8)其他可能影响病理检查可行性和诊断准确性的情况。
病理科不能接收的申请单和标本一律当即退回,l不予存放。
4.临床医师采取的标本应尽快置放于盛有固定液(4%中性甲醛,l即10%中性福尔马林)的容器内,l固定液至少为标本体积的5倍。对于需要做特殊项目检查(如微生物、i电镜、i免疫组织化学、i分子生物学等)的标本,l应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固定或预处理。
5.病理医师只对病理科实际验收标本的病理学诊断负责。
6.病理科应建立与送检方交接申请单和标本的手续制度。具体交接方法由各医院病理科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