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活体组织病理学检查常规:标本的巨检、组织学取材和记录

对于核验无误的标本,l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i①肉眼检查标本(巨检);②切取组织块(简称取材);③将巨检和取材情况记录于活检记录单上(活检记录单印于活检申请单的背面)。巨检和取材的技术操作参见第3章第四节。

1.巨检和取材必须由病理医师进行,l应配备人员负责记录。

2.巨检和取材过程中,l应严防污染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

3.标本一般应经适当固定后再行取材。已知具有传染性(例如结核病、i病毒性肝炎等)的标本,l应在不污染环境和(或)不扩散传染的原则下,l经必要的初步巨检或切开后,l立即置于盛有足量固定液的专用容器内,l充分固定后再行常规巨检和取材。

4.病理医师在对每例标本进行巨检和取材前,l应与记录人员认真核对该例标本及其标志与申请单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若对申请单填写的内容和(或)标本有疑问(例如患者姓名有误,l标本内容、i数量、i病变特征与申请单填写的情况不符等),l应暂行搁置,l尽快与送检方联系,l查明原因,l确保无误后,l再行巨检和取材。必要时,l可邀请有关临床医师共同检查标本和取材。对于有疑问的标本,l在消除疑问前不得进行巨检和取材,l应将有关标本连同其申请单一并暂时妥为保存。

5.病理医师进行巨检和取材时,l记录人员应根据病理申请单内容,l向巨检医师报告患者的基本临床情况、i手术所见、i标本情况(采取部位、i数量等)和送检医师的特殊要求等,l并如实、i清楚地将病理医师的口头描述记录于活检记录单上。必要时,l应在活检记录单上(或另附纸)绘简图显示巨检所见和标示取材部位。取材者应核对记录内容。

6.具有医学学术价值的标本可摄影存档,l并酌情妥为保存。

7.病理科宜积极推行巨检和取材的录音记录。每次巨检和取材结束后,l应由专人立即对录音内容进行文字整理,l记录于活检记录单上(手录或用计算机录入、i打印)。有关的录音资料应保存至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出后两周。

8.细小标本取材时,l可用伊红点染并用软薄纸妥善包裹。

9.每例标本取材前、i后,l应用流水彻底清洗取材台面和所有相关器物,l严防检材被无关组织或其他异物污染,l严防细小检材被流水冲失。

lo.巨检和取材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参见第3章第四节)。对于由不同部位或不同病变区域切取的组织块,l应在其病理号之后再加编次级号(例如:i-1,l-2,l-3,l……;A,lB,lC,l……)。

11.巨检者、i取材者和记录人员应相互配合、i核查,l确保所取组织块及其编号标签准确地置入用于脱水的容器(脱水盒等)内。

12.标本巨检和取材后剩余的组织、i器官应置入适当容器内,l添加适量4%中性甲醛并附有相关病理号和患者姓名等标志,l然后按取材日期有序地妥善保存。取材剩余的标本一般保存至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出后两周。

13.病理医师在每批标本巨检和取材后,l应与记录人员共同核对取材内容,l并在活检记录单、i取材工作单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14.取材后剩余的病理标本属于污染源,l应遵照有关规定处理。

15.巨检和取材医师或记录人员与制片的技术人员应认真办理所取检材、i活检申请单/记录单和取材工作单等的交接手续。具体交接方法由各医院病理科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