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定规模的病理科应定期举行科内病理学会诊或读片讨论会。
2.积极推动建立地域性病理会诊中心。
3.加强临床一病理会诊。
4.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病理医师接受病理科内、i外的病理学会诊。
5.接受外院的病理会诊时,l由会诊的病理医师签发《病理学会诊咨询意见书》,l并在该意见书上写明:i“病理医师个人会诊咨询意见,l仅供原病理学诊断的病理医师参考。”由做出原病理学诊断的病理医师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病理会诊咨询意见和采纳的程度。做出原诊断的病理科应将《病理学会诊咨询意见书》的原件或其复印件贴附于有关患者的病理检查记录单上,l一并归档。
6.加做相关技术检测方能做出诊断的会诊病例,l会诊医师应在《病理学会诊咨询意见书》中予以说明,l并向患方进行适当解释。
7.对病理诊断时问较为长久的病例的会诊,l应考虑到做出原诊断时期的诊断病理学理论、i技术水平、i相应病变或疾病的定性诊断标准和原诊断病理科当时的客观条件。
8.有条件的病理科可开展远程病理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