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放射性药物的特殊要求

放射性药物像其他药物一样,l保证它的安全、i有效是基本要求。此外根据临床使用的目的,l对放射性核素的选择、i被标记物的理化、i生物学行为、i标记方法以及标记后的人体吸收、i分布、i代谢和清除有着不同要求。

1.放射性核素的选择放射性核素有千余种之多,l不是所有的放射性核素都适合制备放射性药物,l只有那些核性质适合医学应用的放射性核素,l方可用来制备放射性药物。根据临床核医学用途,l选择放射性核素的基本原则如下。

(1)治疗用放射性核素:i发射α、iβ粒子或内转换电子、i俄歇电子。具有较长的有效半衰期,l以增大对靶器官或组织的辐射。便于实现稳定的标记。

(2)诊断(非显像)用放射性核素:i以发出同质异能跃迁(IT)或电子俘获(EC)衰变的核素为宜,lγ能量可为251keV~1MeV。物理半衰期适当,l取决于实验时间。

(3)诊断(显像)用放射性核素:i以发出IT或EC衰变的核素为宜,lγ能量可为100~5111keV,l对于γ照相机最佳能量范围100~2001keV。半衰期应足够长,l以便完成放射性药物的制备与显像,l但又要足够短,l以免给患者及医护人员较高的辐射剂量。

作为医用放射性核素要尽可能用高的核纯度,l如若伴有核杂质,l该杂质核素的有效半衰期应远短于主要核素。

2.被标记物对被标记物总的要求是无毒副作用,l无致敏性,l纯度高,l明显浓集在靶器官或组织中,l便于被放射性核素标记。

3.标记方法应简单、i快速,l标记后不需纯化。

4.其他标记后应尽可能达到体内、i外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