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转移瘤和恶性骨肿瘤的核素治疗

骨转移瘤和恶性骨肿瘤的放射性核素治疗为一种姑息治疗,l静脉注入治疗用亲骨性放射性药物后,l在骨转移病灶或骨肿瘤部位出现较高的浓集。利用放射性药物发射的β射线对病灶进行照射,l达到缓解疼痛、i杀伤肿瘤细胞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适应证】

(1)转移性骨肿瘤并伴有骨痛患者。

(2)核素骨显像示骨转移性肿瘤病灶异常放射性浓聚。

(3)恶性骨肿瘤因种种原因未能手术切除或手术后有残留癌肿,l且骨显像证实有较高的放射性浓集的患者。

(4)白细胞不低于3.5×109/L,l血小板不低于80×1019/L。

【禁忌证】

(1)近期6周内进行过细胞毒素治疗的患者。

(2)化疗和放疗后出现严重骨髓功能障碍者。

(3)骨显像仅见溶骨性冷区,l且呈空泡者。

(4)严重肝肾功能损害者。

脊柱破坏伴病理性骨折和(或)截瘫的患者以及晚期和(或)已经历多次放疗、i化疗疗效差者,l应慎重考虑后用药。

【治疗方法】

1.放射性药物

(1)氯化锶[89Sr]:i89Sr是一种发射纯β射线的放射性核素,l半衰期为50.61d,l口射线最大能量为1.461MeV,l由加速器生产,l价格较贵,l是目前临床治疗骨肿瘤应用较多的一种放射性药物。

(2)153Sm-EDTMP:i153Sm的半衰期为46.31h,l最大β射线能量为8101keV,l同时伴有能量为1031keV的γ射线。在用于治疗的同时可进行显像,l是目前临床广泛应用于骨肿瘤治疗的放射性药物之一。

除上述两种放射性药物外,l其他一些放射性药物也可用于缓减骨肿瘤引起的疼痛。

2.患者准备

(1)停用化疗或放疗至少6周。

(2)治疗前应做的检查包括测量身高和体重,l骨显像,lX射线检查,l病理学、i血常规检查,l肝、i肾功能检查,l电解质和酶学检查。

(3)有条件时测定患者对放射性药物的骨摄取率。

(4)患者可在门诊或住院接受治疗。治疗前应详细记录,l包括年龄、i性别、i体重、i身高、i诊断及书面同意书等。

3.用药方法1111几种常用的放射性药物均采用静脉注射,l如89Sr、i153Sm-EDTMP、i188Re-HEDP等。首先仔细观察药液颜色有无改变、i包装有无破损,l有无混浊或沉淀。使用前应仔细核对并记载药名、i放射性活度、i放射性比度、i药液体积及生产日期与批号。注射时要求一次性全部进入血管,l不宜漏出,l最好使用三通管。

4.推荐用药剂量1111最佳用药剂量最好针对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治疗剂量。考虑因素包括患者的临床表现、i病情轻重、i影像学检查、i实验室检查、i患者对放射性药物的摄取率及红骨髓吸收剂量等资料,l计算出用药量。详细计算方法参见《核医学临床应用指南》。以下用量仅供参考。

89Sr:i1.48~2.221MBq(40~601uCi)/kg体重,l成人一般为111~1481MBq(3~41mCi)/次。

153Sm-EDTMP:i22.2~371MBq(0.6~11mCi)/kg体重。

188Re-HEDP:i14.8~22.21MBq(0.4~0.61mCi)/kg体重。

5.重复治疗指征

(1)骨痛未完全消失或有复发。

(2)第1次治疗反应好,l效果明显,l随访中血象变化不明显(白细胞>3.5×109/L,l血小板>80×109/L),l可重复治疗。

(3)重复治疗间隔时间根据放射性药物的半衰期、i病情的发展和患者的身体状况而定。一般情况下,l153Sm-EDTMP、i188Re-HEDP宜间隔1~4周,l89Sr间隔3个月或更长时间。

6.用药后反应

(1)大多数患者在用药后短期内无不良反应,l部分患者可有以下症状和体征,l可给予对症处理。①恶心、i呕吐;②腹泻或便秘;③蛋白尿、i血尿;④皮肤红斑或皮疹;⑤脱发;⑥发热或寒战;⑦过敏所致的支气管痉挛。

(2)治疗后少数患者发生骨痛加重(闪烁现象),l持续2~51d。

(3)部分患者可能出现白细胞、i血小板计数一过性下降,l经对症处理后恢复,l发生不可逆性骨髓抑制极为罕见。

【注意事项】

(1)观察期间应密切注意和记录骨痛消失、i开始缓解、i缓解维持和复发的时间。

(2)观察和记录食欲、i睡眠和生活质量的变化,l并和治疗前比较。

(3)根据患者临床表现与治疗反应要定期进行血像检查、i生化检查。

(4)必要时进行X线检查和骨显像检查。

(5)治疗应在核医学科医师指导下进行,l在有专门防护条件的活性室注射放射性药物。

(6)治疗过程中,l医务人员应按防护要求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l注意用药器皿的回收保管。

(7)应告诉患者该方法为姑息治疗,l止痛有效率为80%~90%。

(8)应告诉患者该方法虽然有可能使病灶缩小或消失,l但并不能完全治愈癌肿。

(9)应告诉患者本治疗方法的优缺点,l患者应签署知情同意书。